被告在诉讼卖体上占有优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00 时间:2014/12/01
由手民事诉讼以原告起诉为开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想让受诉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举出其权利发生事实、受损害事实以及诉讼
主张事实等“证据”,:并就被告主观“.过错”以及与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
举证不充分抑或举证不能时,将承担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除举证责任倒置的外,
被告一般不承担诉讼的举证责任。.相比之下,就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言,被告拥
有天然的优势。此外,被告作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义务承担人,一般实际占有
或控制争讼标的。
一在举证责任上被告拥有天然的诉讼优势。除行政诉讼外,原告起诉一般基于
被告所谓的“侵权”、“违约”事实,并以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谁主
张,谁举证”原则,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和权利主张人,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就必须举出权益受侵害的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收集、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诉讼主张
当然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提起反诉外,几乎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只需在事实上
与法律上否定原告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足以使原告败诉,从而使自己保持
诉前的地位。
一被告一般实际占有或控制争讼标的。由于争讼标的一般为被告实际占有或
控制,即使经过复杂的审理程序,原告最后赢得了诉讼,但实俸权利实现也较为艰难。
即使案件一审裁判被告败诉,被告如果认为裁判“不公”,在裁判生效前还会主动提出
上诉。裁判生效后,被告一般也会消极履行裁判义务——绝不会让原告的诉讼目的轻
易得逞。裁判生效后,原告为了实现裁判确定的权利还需要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
程序后,尚’存在许多人为和意想不到的障碍与困难,有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甚至由于被告缺乏执行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了了之。面对烦琐的诉讼执行程序
和软弱无力的执行,原告心里时常对执行“没底”、“失望”o为了尽快实现裁判权利,减
少诉累,原告有时宁可作出较大的“让步”和“牺牲”,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也不愿斤斤
计较,孤注一掷。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有充分的回旋余地.,以实际占有或控制争讼标
的为“筹码”,尽可能少地履行实体义务。
二一通过“质疑”、“反驳”即可削弱乃至否定原告的起诉口原告基于自身的实体权
利受“侵害”、“妨碍”而发起诉讼,就必须就“~创设”权利的事实一一进行举证——举证
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附的权利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客观存在。在这一过程
中i根据案件各自不同的情况,原告的举证尚需达到优势证据或者高度盖然性的证明
标准。在这一过程中,被眚及其律师对原告的起诉被动提出“质疑”、“反驳”——通过
寻找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抑或举证同案件没有关联性,争讼主体不适
格,‘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法律适用错误等“漏洞”和“破绽”,就可“反客为主”,实现
预期的抗辩反驳之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