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双方利弊的分析与比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26 时间:2014/12/01
市场经济崇尚私权主体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与原告同等的诉讼法律
要求争讼双方以同等的手段、方式和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诉讼实践
莹非正常的因素总能渗入司法领域之中,并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导致争讼
:讼地位的失衡。实质上,任何案件严格意义胜诉的只有一方——在诉讼中谁的
:谁胜诉的可能性就大,谁的优势少谁胜诉的可能性就小。被告及其律师只有正
l、评估争诉双方的诉讼实力,客观分析诉讼的利弊以及各种非正常因素对案件
f,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订明确具体的应诉方案,才能坦然应对扭转各种不利昀
;势,牢牢地掌控诉讼的主动权。
一、原告在诉讼程序上占有优势 、
.管立法规定被告与原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相互均衡,但按照
f诉讼架构,受诉法院在诉讼程序选择、审理思路设计乃至诉讼进程的安排上,首
【作为诉讼发起者的原告的各种诉讼权益——原告自身实体权利受害者的特殊
臭定了在实体权利保护制度设计上占有天然的诉讼优势,受诉法院的诉讼游戏
I以率先保护原告诉讼权利为己任。在程序法律追求实体权利问题解决的目的
占处于相对有利的诉讼地位,被告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一原告选择受诉法院的主动性。由于诉讼因原告提起而启动,当争讼案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原告往往根据自身诉讼需要选择有利的受诉法
院。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抑或可能引起不利的
诉讼后果时,有的原告会采取虚拟事实、规避法律或者恶意串通等方式,选择没有管辖
权的法院立案起诉。原告“量身定做”受诉法院的好处在于,充分发挥“天时、地利、人
和”的优势。,更易于就案件同受诉法院进行感情上的q沟通”与“交流”o与之相反.,被
告在受诉法院的选择上较为被动,且这种被动状态一般较难改变,因而被告在诉讼中
一般时常承受着较大韵心理压力。即使原告选择没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立案,被告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处境仍然被动——因为被告必须向原告业已选择的受诉法院提出异
议,并由该法院首先裁定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而受诉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已按惯例
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法官在思想上、心理上往往“默认”原告选择的案件管辖权,出
于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考虑”,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
权异议。如果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最终还要回到原告选择
的受诉法院审理,被告被动应诉的“角色”仍不能克服和避免。
一原告超诉易营造先人为主的诉讼定式。定式系心理学术语,类似或相当于
“态度”o原告在起诉状抑或与法官“交流”的过程中,一般会“反复”强调被告所谓违
约、侵权的“事实”与“理由”,企图营造“告状有理”的第一印象。受诉法院在对原告的
起诉及其证据等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其思维方式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原告思维惯性
的“感染”和“影响”,甚至本末倒置,将自己融入原告的“角色”之中,从而使“第一印
象”不断得到强化。一旦承担裁判重任的法官产生这种心理定式,就很难在诉讼中改
变,直至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而被告对此却常常表现得无能为力,除非当庭戳穿原
告“恶人先告状”的诡计,或者拿出充分的证据和充足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在与法官
情感交流方面原告较为主动,被告及其律师对此应有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原告诉讼请求是受诉法院案件审理的。“、蓝线”o一般情况下,原告都是有备而
诉,诉前对案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论证,甚至为此收集了详细的证据。原告诉讼请求
的提出也经过深思熟虑,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根据“不告不理”和“告什么审
什么”原则,原告诉讼请求始终是受诉法院案件审理的“蓝线”——不仅法庭审理基于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反驳似及针对本诉提出的反诉也必须围绕原告的诉讼请
求,按照原告事先划定的“场地”和“瞄戏规则”1行犁。‘这也是诉讼案件被告胜诉概率大
大低于原告的原因。不过,原告并不能永葆诉讼程序的优势,由于争讼围绕原告的诉
讼请求进行,无论是当庭举证\质证,还是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都遵循“先原告,后被
告”的秩序,原告首先"暴露”自己的诉讼思路和观点,再加上被告通过起诉状可以事先
摸清原告诉讼的“脉络”,相比之下被告有较充裕的时间应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以此
研究制订“后发制人”的科学应诉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