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一条新的诉讼战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68 时间:2014/12/01

在争讼双方的“对垒”中,如果穷尽所有的可能仍未找到应对原告起诉的有效应诉
计策,被告及其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等手段,另行开辟一条新的诉讼战线,就显得异常重要和必要。
被告及其律师对本诉提起反诉、另行起诉的主旨,就是对原告已发动的诉讼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以达到抵消、吞并或
排斥原告诉讼请求之目的。当原告在诉讼中“得理不饶人”抑或不择手段,而自身的合
法权益又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有效打击原告的“嚣张气焰”,被告及其律师就及时考
虑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被告及其律师提起反诉一般应符合四项条件:反诉的被告就
是本诉的原告;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同属一个诉
讼程序并同属一个法院管辖;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即为了抵消、吞并或排斥本
诉。在反诉不成时,则可直接对本诉原告另行提起一场新的诉讼。纵观诉讼司法实
践,被告及其律师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并非什么绝对真理,绝大多数都基于诉讼情势变
化和自身诉讼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战略战术调整:
●在气势上压倒原告。面对原告咄咄逼人的诉讼攻势,积极进行有效的反击抗辩
是被告本能的反应。为了增添反击抗辩的力度,在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原告,同时也为
了发泄被诉的“怨气”,加大原告诉讼的经济成本,被告及其律师“以牙还牙”,采取对原
告本诉提起反诉的计策往往十分奏效。
●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先行起诉占尽诉讼优势,且争论发
展的态势明显不利时,被告及其律师与其被动“无理”的抗辩防守,还不如主动“攻其不
备”,集中有利的优势证据“力挽狂澜”——通过提起反诉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
请求,实现一次诉讼全面、终局解决众多争讼之目的,以减少诉累和诉讼经济成本。
●开辟一条新的诉讼的战线。争讼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一致性,决定了被告
有权以提起反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像对待原告一样,保护自己的各项民事实体权利。这
样,被告及其律师就在受诉法院业已确认的原告的诉讼主线之外,又重新设置一条新
的诉讼主线,客观上转移、分散了受诉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视线”,因而极大地延缓了诉
讼的进程,实现减轻或避免自己应负的法律风险。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反诉与本诉应有牵连”是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对于何为牵
连,立法和理论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理论上一般把法律和事实上的牵连作为必
要的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性‘”,就不构成反诉。由于事关被告的反诉能否
成立,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反诉与本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性”,自然便成为
原告与被告争执的焦点——原告及其律师总是“借口”被告的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
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乃至同一诉讼程序等种种“理由”,割袈、否认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
系。而被告及其律师则基于被告同原告均享有以同样的方式和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
益之法律准则,将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同原告本诉的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
相联结,认为二者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在没有其他诉讼救济渠道的情
况下,反诉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诉讼救济手段,除了可以使本诉被告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外,还可以迫使本诉原告撤诉不能,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一次性解决所有的纷
争,从而大大节省诉讼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