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有效调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72 时间:2014/11/26
这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知道管辖权异议成功的
概率极低,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声音”更加脆弱——几乎是“提
了也白提”,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和意义。有律师甚至断言,如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管
辖权之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演变为对司法诚信的拷问,事关诉讼秩序.、司法权威等一
系列“程序公正”的问题。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受理后的运作程序有二:一是立即停止对
案件的审理;二是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
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倘若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
的法院,被告无疑实现了提出异议的目的。但原告不服管辖权的移送裁定,被告及其
律师将如何抗辩?受诉法院迳行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杈的法院,原告不服移送
拒不到庭应诉被告又如何救济?在法理上,如果移送和受移送的两家以上法院都对案
件享有管辖权,究竟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属于起诉人私权的范畴,选择权在于起诉人。
而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置中,民事诉讼法规定迳由受诉法院直接裁定移送,无疑剥夺了
原告起诉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即使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一家,原告也极可,能因诉
讼成本等因素而消极诉讼,甚至直接放弃到受移送法院诉讼。
对此,被告及其律师应追根溯源,从管辖权冲突解决的规范人手,寻找抗辩的契
机。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之规定,提交
答辩状者即为被告,原告不存在提交答辩状的问题——立法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限
定为被告。而对于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没有“不服”或提
出“异议”的法律根据。至于原告是否服从受诉法院基于职权的迳行移送,是否到庭参
加诉讼,则属原告私权的自由意志。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被告及其律师可
以请毒受诉法院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将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及其律师如果认为受诉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错误,则应在裁定书送达后IO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仍然是从事
实与法律两方面分析判断受诉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
被告及其律师在管辖权异议之争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为了排除和避免地方保护
主义的影响,总是苛求案件能够在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原告则从降低诉讼成本、本位
主义等因素出发,更倾向于就近在低级别的法院解决争讼。而受诉法院基于管辖权争
议行政化主导的冲突解决机制.有习惯于推崇降低审级的“嗜好”,在观念上、心理上默
认管辖权“下放型转移”o一些基层法院为此常常“先斩后奏”,先行越级受理抑或违法
受理案件,然后再向上一级法院“讨要”管辖权。上级法院出于在政治上照顾、工作上
支持、经济上扶助等方方面面的考虑,一般都会同意将案件管辖权下放。级别管辖形
同虚设的法律漏洞,为受诉法院系统内“消化”、“处理”涉及地方、部门利益的案件,提.
供了“可乘之机”o尽管如此,被告及其律师也并非毫无救济措施可言,仍然可以直接
向受诉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因为立法并未将管辖权异议局限于地域管辖,同时司
法实践中也允许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