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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74    时间:2014/11/26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o.”在拆讼司法实践中,管辖权之争大量表现为
原告规避法律,选择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由于我国对管辖权的规定较为抽
象、原则,再加上普通百姓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原告便把规避管辖权当做一
张“王牌”,在管辖上玩弄“程序游戏”,往往在起诉前便设置“陷阱”和、‘圈套”,引诱被
告“上当:”o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首先应在思想上“严防死守”,尤其在未堵塞可能
出现的诉讼漏洞和风险之前,一般不要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应诉与答辩。这就是为什么
在未摸清原告起诉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之前,有经验的被告及其律师从不轻易承诺口头
答辩或盲目答辩应诉的原因。
    原告曲饵、规避法律,故意选择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受诉法院,惯用的伎俩无非
是“先人为主”、“恶人先告状”,或者与受诉法院的法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对此,被
告及其律师应诉准备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人手,分析判断受诉
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一是从事实上审查原告选择的受诉法院是否与合同、协
议中约定的相一致,原告是否存在虚拟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等情形。二是从法律t
上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关于管辖的诉讼法律规定,是否有人为增加抑或减少诉
讼、改变法律关系性质等事由o如果受诉法院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告及其
律师就应对起诉停止任何形式的答辩,在答辩期内全力以赴地提出管辖权异议。倘若
被告及其律师盲目应诉答辩,则正中原告的“下怀”—一一经应诉答辩,即视为认可了
原告对案件选择诉讼的管辖权。
    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是被告法定的诉讼权利。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被告,而不是与本
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但理论界与实务界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一般都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及其律师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不
能掉以轻心。二是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被告对民事案件
的管辖权异议,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第2日起15日内向受诉法院提出;对行政案件的
管辖权异议,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第2日起10日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被告在此期间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议。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但从诉讼司法实践看,以书面形
式提出更便于受诉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
    对法律的断章取义、对受诉法院的盲从,如同对诉讼的无知一样危险。有的被告
担心一旦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便丧失了答辩的有利时机,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
诉讼境地,因而既应诉答辩,.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一并提交答辩状和管辖权异议
书。更有甚者,对原告的起诉则既不应诉答辩,乜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实,这些做
法都极其错误。依照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被告在答辩期
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既应诉又答辩的,均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鉴
此,被告及其律师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慎之又慎,一旦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就
应中止任何形式的答辩,谨防误入“歧途”o
  三、如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有效调控
  这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知道管辖权异议成功的
概率极低,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声音”更加脆弱——几乎是“提
了也白提”,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和意义。有律师甚至断言,如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管
辖权之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演变为对司法诚信的拷问,事关诉讼秩序.、司法权威等一
系列“程序公正”的问题。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受理后的运作程序有二:一是立即停止对
案件的审理;二是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
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倘若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
的法院,被告无疑实现了提出异议的目的。但原告不服管辖权的移送裁定,被告及其
律师将如何抗辩?受诉法院迳行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杈的法院,原告不服移送
拒不到庭应诉被告又如何救济?在法理上,如果移送和受移送的两家以上法院都对案
件享有管辖权,究竟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属于起诉人私权的范畴,选择权在于起诉人。
而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置中,民事诉讼法规定迳由受诉法院直接裁定移送,无疑剥夺了
原告起诉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即使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一家,原告也极可,能因诉
讼成本等因素而消极诉讼,甚至直接放弃到受移送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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