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争讼的成因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432 时间:2014/11/21

在行政、民事诉讼中,倘若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书面答辩,将依法获得10天、15
天的答辩期。被告及其律师可以从原告起诉状人手,分析研究争讼形成的原因,预测
可能出现的诉讼法律风险。原告为了实现既定的诉讼主张,必然在起诉状’中倾其所
能——力陈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所谓事实与理由。不过,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越
翔实,被告及其律师越容易从中寻找出“破绽”o通过仔细研读起诉状,被告及其律师
一般可以较容易了解、发现其中的“问题”与“漏洞”: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原告诉称
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客观存在;原告诉讼的真实意图如何;等等。倘若原告抑或被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及其律师便可从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主体的权利与行为能力以
及主体同案件的关系等环节人手,寻找并构建辩驳的切入点,并以此作为全面反击、否
定原告起诉“错误”的重中之重。
原告在起诉状中精心构建的案件发生、发展等所谓的“事实版本”,与被告掌握的
“事实版本”抑或案件客观情况是否“吻合”,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而预先设置的“理
由”是否充分……所有这些,都需要被告及其律师“刨根问底”,并将孥讼的起因.、性质
乃至发展态势等相联结——唯有如此,被告及其律师才能全面了解争讼的成因、案件
的发生发展等“事实真相”,客观评估自身在诉讼中的地位、困难及可能匾临的诉讼法
律风险,继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应诉对策:
一原告诉讼的成因。案件因何而发生?是一方存在违约、侵权等“过错”,还是
某一不甚明确的事项需通过诉讼得到法律决断?只有摸清了案件发生的原委,找到争
讼的焦点和难点,被告及其律师才能“对症下药”,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论证自身是否
存在“过错”以及应担负的“责任”,及早设防并堵塞可能出现的诉讼“漏洞”o
一原告诉称的案件性质。案件的性质不同,其法律适用也不同。原告诉称案件
性质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如何,直接影响选择刑事、行政、民事等不同争讼解决途径,乃
至不同的诉讼法律后果。混淆了案件性质,势必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原告在诉讼中出
现诉讼方向、诉讼请求以及法律适用等错误就在所难免。
一诉讼的发展态势及风险。被告及其律师将原告诉称的“事实版本”同案件的
客观状况相联结,客观评估争讼的起因、是非责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于诉讼发展态势不明朗抑或存在较大的潜在法律风
险时,被告及其律师则应始终围绕争讼双方的诉讼强点与弱点,避其锋芒,攻其不备,
将可能的诉讼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一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告诉诸法律必然要寻找相应的法律作支撑。对于原告
诉讼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单纯“以事论事”,直接针对原告的法律
适用进行“探究”:一是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相“匹配”;二是原告法律适用所依附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与此同时,被告及其律师还可将对全案的客观
评估同原告的法律适用相联结,从中寻找法律适用的“错误”与“漏洞”o
剖析争讼成因价值和意义在于,追根求源,及早采取预防性的应对措施与计策,尽
可能避免或减少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与“理由Ⅳ,
被告及其律师应重点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如果原告诉称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且法律适用准确,受诉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倘若如此,被告及
其律师可采取“以进为退”的策略,主动与原告和解,通过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
既可减少或避免诉累,又可节省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如对债务纠纷可以与原告达成还
款协议,或者采用类似“以物抵债”、分期还款等方式的“和解”,让原告撤回起诉.o如果
争讼都存在过错,无论哪一方一意孤行,都将“两败俱伤”o那么,被告及其律师也应
“虚怀若谷”,主动坦诚与原告沟通、交流,尽可能与之“和解”o如果原告对争讼承担主
要责任抑或没有和解的诚意,被告及其律师一方面应从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中寻找
“错误”和“漏洞”,并以此作为抗辫反驳的切人点,削弱、瓦觯原告的诉讼攻势。另一方
面,被告及其律师对己方在诉讼中的弱点、难点也应及早动手,注意搜集不可抗力、情
势变更等法定减轻、免除责任等事由,防患于未然。
当然,只要稍加注意和留心,被告及其律师还可从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中判断原告
是否聘请专业诉讼代理人。除了起诉状直接列明代理律师外,如果原告起诉状内容严
谨,法律适用准确,抑或专业术语用词规范,运用“法言法语”,便可推断出自“行家”之
手,原告可能已经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了解原告聘请律师抑或拟聘请律师的信
息,被告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业务技能,适时调整、修正自己的应诉
方向与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