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审视原告的起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67 时间:2014/11/15
任何案件都通过法庭审理‘‘还原”、“再现”所谓的争讼“事实真相”——法庭如战
场,在这一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及其律师总是穷尽所有的手段和可能,企图通过举
出强有力的“证据”精心构筑所谓的起诉事实“客观存在”,而被告及其律师则总是寻
拢.制造与之相对的乃至完全相反的一“事实版本”……按照当事入主义控辩式的诉讼架
构和模式,拥有证据优势的当事人并不一定会赢得诉讼,与此相反,处于诉讼劣势的当
事人也未必_定会输官司。在案件未最后作出终审裁判之前,一切皆有可能!面对控
诉方的起诉,被告及其律师的“当务之急”,就是以起诉状载明的所谓事实为“蓝本”,客
观评估诉讼的利弊得失与法律风险,制定行之有效的应诉计策。
一、客观审视案件的案由
任何案件都有其法定的案由、没有案由的诉讼是不存在钓。被告及其律师只有客
观审视原告起诉的案由,正确界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应诉、提出何种
抗辩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诉讼战略。
‘(一)判明案件的法律关系
案由是案件诉讼性质的必然反映——案件的性质总是表现为与案由相“匹配”,案
件的性质不同其案由也不同,.受诉法院法律适用也迥异。根据诉讼司法实践,最高法
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案由j且规定不同案由1的案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受
理和审理。一般来说,法院的受案范围是相对“恒定”的,并非所有争讼都可以通过诉
讼渠道解决。只有符合法律规蓰: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才能受理。比如,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纠纷,任职、晋级、奖惩j开除等内部行政行为,公安交管部门
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等,就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只能通过非
诉讼的途径解决o.如果将这些不具可诉性的纠纷直接诉诸法律,受诉法院将裁定不予
受理。又如,同为债务,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债、无因管理之债之分;同为
合同,有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之分;同为权利,有物权I、债权之分;等等。还如,同为人身
损害等侵权案件,因侵权人的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不同,案件可能会被定性为刑事案
件,也可能会定性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当然,在诉讼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法律关系“竞
合”的例外,。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乘车’人的受害人既可以选
择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实际承运人提起“合同之诉”,两
者法律适用不同,实体裁判后果可能也迥异——前者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后者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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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界定原告诉讼的案件性质.
. 案件定性不准,则法律适用必然混乱。无论是刑事、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被
告及其律师均必须首先厘清、界定原告诉讼的案件性质。在诉讼司法实践申,案件性
质不同,受诉法院审理的分工也不同。基层法院内部一般设置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
以及若干派出法庭‘,有的法院还设置了破产审.判庭、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等。当然,法
庭分工不同,审理案件的范围也有所差别。一般来说,标的较小或者事实清楚<争议不
大的案件,'卣基层法院或由其派出法庭审理。争议标的较大,事实较为’复杂、+影响较大
的案件,则由专业审判庭乃至上级法院直接受理并审理。
案件性质不明,就难以理顺案件的法律关系。被告及其律师只有根据个案的实
际,准确界定原告诉讼的案件性质,才能对起诉提出有力的抗辩反驳。在民事诉讼中,
原告诉讼的案件性质不明,抑或案件性质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脱节”,将直接影响
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如在保险代办员同保险公司关系之争中,有人认为双方是委托代
理关系,有人认为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动法律关系。显然,保险代
办员同保险公司究竟是何关系,将直接影响保险代办员与保险公司各自的切身利益。
同样,诉讼的案件性质与诉讼请求“脱节”,诉讼请求便丧失了事实与法律的“支撑”o
如在租赁合同承租人起诉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中.,承租人只能
主张出租人同第三人之间的房屡买卖无效,而不能要求受诉法院判令出租人糨房屋直
接卖给承租人。
(三)客观审视原告起诉的案由是否准确
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一案由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
在原告曾某诉金鑫大厦物业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诉称,自己作为
金鑫大厦的业主,已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而被告物业公司却疏于管理,致使停在金鑫大厦地下车库里价值36万元的轿车被下水道等流人的水淹没损坏,造成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o被告物业公司的律师则认为,原告以“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案由
起诉错误,因为原告曾某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是“停车场地租赁费”而并非“车辆保管
费’’——被告物业公司对停车场地只有保养维护的职责,而对停车场上停放的车辆没
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争讼双方系场地出租与承租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随后,.被
告物业公司的律师申请对金鑫大厦地下停车库的建筑安全设计及车辆被淹的原因力
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大厦建筑安全设计符合国家安全设计规范,地
下车库进水系百年不遇暴雨的不可抗力所致,同建筑安全设计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物
业公司的律师“紧扣”原告诉讼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案由错误,其真实目的在于否定
双方的保管与被保管关系,而作为“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的被告没有保管的
法定义务,当然就无须对原告曾某的轿车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