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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确定是否准确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65    时间:2014/11/15
 第三人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
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叔,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而经法定程序后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或者箕他组织。根据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享有请求权,可以将第三人分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第三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
和作用不同,被告及其律师准确界定案件的第三人并理顺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
减轻或免除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
(一)正确判断与确定第三人的标准
    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个特点:一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
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诉讼开始后至受诉法院作出裁判前。是不是所有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都能成为第三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何正确判断与确定案件适格的第三人呢?
    一看是否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市理结果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为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有共同
的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第三人;如果与案件审理结果有一定关系但不具有
利害关系,或者这种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样
不能成为第三人。
    一看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诉i讼。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的时间在受诉法院受理
原.被告之间的争讼后至裁判作出前,或者由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第三人自己
申请参加诉讼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原、被告申请受诉泫院追加抑或由受诉
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的,有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
    一看参加诉讼的目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都有自己的诉讼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参与诉讼不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则不能成
为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有独立
的请求权,向正在进行的本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地位,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支持被告
的反驳主张。该第三人认为原、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质上相当于以本诉
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而提起的一种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
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原告某物资公司诉被告唐某门面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中,原告物资公司诉称,被告唐某未按双方签订的《门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
付全部购房款,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购房余款38万元并赔偿损失。被告唐某则辩称,
自己未付清购房余款,是因为原告物资公司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买受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原、被告诉争买卖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冯某获
悉后,认为原告物资公司出卖房屋前未履行通知义务,将正处于承租期内的商用门面
房屋出卖给被告唐某,侵害了自己作为房厘’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遂向受诉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物资公司与被告唐某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
中,由于冯某直接参与诉讼,使案件形成两个诉讼的合并审理——一个是原告物资公
司与被告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诉讼,即案件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冯某对本诉原告物资公司和被告唐某提起的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t,即第三人申请
参加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冯某相对于本诉原告物资公司和被告唐某来说,
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
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当事人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参加的
另一法律关系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o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他就参加到原告一方进行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和主张,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时,他就参加到被告一方进行诉讼,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相主张,诉讼地位相当于被
告。如原告李五二因房屋装修质量纠纷起诉施工单位华美建筑公司,要求返工修复并
赔偿经济损失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美公司辩称房屋装修工程由大地装饰公司分
包,.且双方对工程质量另有约定。为了减少诉累,避免不利的裁判结果,被告华美公司
遂申请追加装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大地装饰公司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被告华美公司有着共同的诉讼利益,倘若被告华美公司败诉自己也将难逃
其咎。显然,大地装饰公司在本案中就是相当于被告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纵观诉讼司法实践,还有人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间存在的另
一法律关系应当仅限于本诉被告。因为按照诉权自治原则,作为本诉中的原告,只要
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抑或侵权行为的”事实”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原告无须拷问
被告基于何种原因违约或侵权。此时,被告及其律师所要做的,要么证明自己没有违
约或侵权行为,要么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事由或直接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辅
助自己诉讼。尽管同本诉被告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但基于自身利益的长远考
虑,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诉中只能辅助被告,在诉讼中担当的仅仅只是辅助参
加人的角色——两者与对诉讼成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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