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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477    时间:2014/11/14
行政诉讼对起诉人的资格也有严格
    的界定。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下列八种情形
    下,才能成为行政诉讼适格的原告:一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I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是认为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五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是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福利金、救济金、奖励金等抚恤金的;七是认为行政机关违
法要求纳税、缴费、服兵役等履行义务的;八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和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继承权、商标
权等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在王某等.16名原告诉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撤销违法颁
发房屋所有权证集团诉讼中,16名原告诉称,为响应政府号召,由第三人工商局牵头同
商户签订《集资兴建集贸市场合同》,由商户按每间门面房集资10万元统一兴建集贸
市场,约定每年按.5%提取折旧费.10万元集资费20年折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
三人工商局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侵害了作为商户的16名原告的
优先购买权。.被告房产管理局在第三人的出卖行为侵害了原告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
违法给买受人张某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件,故请求依法撤销已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件。
被告房产局的律师则认为,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系房屋的
出卖人和买受人,而与作为房屋承租人的l16,名原告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口法
院采纳被告的律师的意见,认为16.名原告不是行政诉讼案件适格的原告主体,依法裁
定驳回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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