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521 时间:2014/11/14
虽然民事诉讼原告主体地位并非受
制于客观权利状态,没有诉权的当事人可能因其主观主张而成为原告,但这并不排斥
被告及其律师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与判断。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有民
事诉讼权利能力,即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实
体的权利能力是程序权利能力的基础,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同民事实体
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相适应。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实体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作为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组织的成立,终于组织的依法终止。但原告具有诉
讼权利能力,并不当然具有诉讼行为能方。我国民事法律将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
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限劁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
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进行诉讼活动。显然,民事诉讼原告如果
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
的支持和保护。如在侵权之债诉讼中,起诉人必须是自身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受到侵
害;在无因管理之债诉讼中,起诉人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支出了
. 必要费用;在不当得利之债诉讼中,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他人无正当理由
占有;在合同之债诉讼中,起诉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应是签约代表人或其
他人。同样,原告错列、漏列被告,也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在杨某诉“巴黎之梦”影
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影楼雇员何某受指派驾车运送顾客。期阿,何某将
汽车交影楼实习生、无证驾驶人员廖某驾驶,酿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廖某因犯
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受害人亲属杨某以肇事者廖某、肇事车辆所有权人
影楼为被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影楼聘请的律师认为,肇事者廖某虽然年满十八岁,
但在影楼实习学艺,既非影楼雇员,也未同影楼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经济收入,按照“行
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之司洪惯例,应
依法追加其家庭共同生活的父母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雇员何某在受委托过
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也应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