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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的争议及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68    时间:2014/02/12

      一、婚前购房争议的种类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

      2、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

      3、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我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

      4、婚前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即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一方支付的。

      5、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购房,各有出资,且约定,房产权益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

       二、婚前购房争议律师调查的内容

       以购置普通商品房为例,介绍律师在代理婚前房产争议中,主要调查工作的内容。

       1、签订合同流程

       主要包括:

       (1)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2)签订合同双方的主体情况。

       (3)取得购房定金协议、中介居间服务协议(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

      2、房款支付

      主要包括:

      (1)定金支付情况,取得定金交付凭据(合开成发票除外)。

      (2)每笔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取得划款单、支票、现金交付发票或收据、银行放款通知等支付凭证。若当事人没有留存以上证据材料,可从售房开发商或售房上家调取上述证据。

      (3)税费的支付。

      3、房产权利证书

      主要包括:

      (1)房产证

      (2)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取得产权信息登记查询册,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

       4、房款来源证据

      主要包括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每一笔钱款来源的证据,比如,银行现金取款单,亲友赠款的汇款凭证等等,主要能够证明房款来源属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法律属性。

      5、关于房产归属有无约定

      该约定主要指书面约定。因为口头约定在一方否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是否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即使双方有约定,还要看约定内容本身,是否就双方享受的物权份额比例达成了一致。若仅约定房产出资及比例,而未有按出资比例享受物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很难认定形成婚前房产的共同共有。

      6、房产装修出资及装修过程。

      主要包括:

      (1)房产装修合同。

      (2)装修款的支付。

      (3)购买房内设施的出资证据。

      因房产装修在房产分割时将会被一起处理,因此,房产装修出资主体,以及装修出资数额相当重要。提醒一点的是,通常与房产随时间增值不同,装修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贬值的价格,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

       7、房产价值情况

      主要指房产价格的市值。通常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比同地段的房产进行估算,经过协商,确定一个房产的市场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鉴定。

       8、房产还贷情况

       主要包括:

      (1)房贷还款方式,等本金或等本息。

      (2)主贷人情况及每月还款金额。

      (3)已还贷款情况,包括已还款的本息总数。

      (4)尚剩余贷款额本金。

       9、房产其它情况

       主要包括:

      (1)房内户口情况。

      (2)实际居住人。

      三、婚前购房争议的处理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对于此种情况主要区分二种情形:

       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其二、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不仅有出资,而且有证据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这种情况,上海高院的解答认为,该房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决定结婚到实际结婚这段时间,往往会为了婚姻作大量的准备,买房子、买贵重首饰等等。这类物品的价值都十分高,也常常耗费了新人的半生积蓄。当一切准备妥当时,对方却表示不愿意履行婚约了,给付一方在懊恼、无奈、不解的同时,更是想明了是否自己能够尽可能的挽回损失。

      在于外婚恋纠纷中,此类纠纷也较为突出。表现为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出资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于另一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往往双方产生纠纷。

       4、婚前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实践中,此类案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房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或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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