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其它财产纠纷及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416 时间:2014/02/12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的结果,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在处理此类业务时,主要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在审查委托人恋爱期间借款纠纷时,要注意当事人一般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的特点,再结合其它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二、恋爱期间馈赠财物纠纷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其中,我们律师经常遇到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恋爱期间出现的赠与纠纷还是较多的。遇到这些事,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