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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种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886    时间:2014/07/03
 法律漏洞可依各种观点加以分类。民三庭将法律
漏洞依其发生的时间,分为“立法时之疏漏”或“嗣
后情事变更形成之立法不备”二类。所谓“立法时之
疏漏”,学说上称为自始漏洞,此种法律漏洞,又可
分为二种:一为有意识的法律漏洞,即立法者明知某
项规定依规范计划应设规定,基于某种考虑而未设规定;一为无意识的法律漏洞,即立法者由于疏忽,或
误认某项问题法律已设有规定,而未规定。一般而
言,法律漏洞多属自始漏洞、无意识漏洞。
    所谓“嗣后情事变更形成之立法不备”,学说上
称为嗣后漏洞,即由于科技进步或经济发展产生新的
问题,立法当时未能预见,但衡诸规范计划,应该加
以规定。此种漏洞较为少见,实务上似无其例。
    关于法律漏洞的分类,尚须说明的是学说上所谓
的明显(公开)的漏洞及隐藏的漏洞。此项分类甚为
重要。[1]民三庭的研究报告并未提及,有补充说明的
必要。所谓明显(公开)的法律漏洞,系指对于某项
问题欠缺一个被期待的积极规定,例如:关于无权代
表,应设类如第J-o条之规定而未设规定。所谓隐
藏的法律漏洞,系指对于某种情形欠缺一个限制规
定,例如对第-o六条关于禁止自己代理之规定,应
增设一个“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为赠与者,
不以此限”的但书规定,而未设规定。(2]明显(公
开)法律漏洞,通常是依类推适用加以填补;隐藏的
法律漏洞则依目的性限缩加以填补。法律漏洞的认定方法
    法律漏洞之存在如何认定?如何判断民事法律所未设之规定,系属立法时之疏漏或嗣后情事变更形成
之立法不备,而非立法者有意的不予规定?关于此
点,就本文所讨论的案例类型而言,应依平等原则以
类推的方法认定之o[1]  ‘
    类推通常被认为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上开民
三庭研究报告及决议所谓:  “应援用相类似案件,应
为相同之处理之法理,为之补充解释。”基本上亦采
此见解。惟必须强调的是,类推是一种逻辑、目的性
的推论过程,亦可用于认定法律规范计划是否不完
整。
    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有其规范目的(Ratio
legis)。当法律对于某构成要件(Ti)赋予某种法律效
果时,则对于相类似的( T2)构成要件,基于“等者
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正义要求,亦应赋予相同的
法律效果,从而可据此而认定,关于Tz构成要件法
律未设规定,不是法律的有意沉默,而是属于规范计
划的不完整,发生了法律漏洞,应将法律关于Tl构
成要件所赋予的法律效果,援用于T构成要件上。
由此可知,类推可以同时用于认定法律漏洞与填补法
律漏洞,以贯彻法律的价值判断,并维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兹举一例加以说明。第三六0条后段规定:  “出
卖人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之瑕疵者,买受人得解除契
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关
于出卖人故意告知买受人物之事实上不存在的优点
时,应负何种责任,民法未设规定。第三六0条后段
规定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买受人,即出卖人不应有意
利用买受人的不知而达订约获利之不当目的。在出卖
人故意告知买卖标的物事实上不存在优点的情形,此
项立法理由亦属具备,应受相同之评价,从而得认定
民法对此出卖人佯称买卖标的优点之案例类型,未设
明文,系属法律漏洞,应该类推适用第三六0条后段
的规定予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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