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权的法律漏洞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20 时间:2014/07/03
(一)否定说的检讨
关于法律漏洞的一般理论,已略如上述。兹应进
一步探讨的是,民法关于邻地通行权,是否有法律漏
洞存在。在上开决议,院长提议的甲说认为: “依第七八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张对土地周围地有通行权之
人,以该土地所有人为限,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径依上
开规定,对土地周围地主张有通行权”,持否定的见
饵,在法学方法论上, 系径采反面推论
(Umkehrsclduss)的方法,对法律规范目的未作较深入
的讨论,不具说服力。
值得提出讨论的是,第一庭曾有一则研究意见,
认为: “按第七八七条所规定之土地所有人之邻地通
行权,其性质为土地所有人所有权之扩张,虽不限于
相邻之土地所有人间始能适用,即地上权人间、永佃
权人间、典权人1司,以及各该不动产物权人与土地所
有人间,依第八五0条及第九一四条之规定亦均准
用。惟稽其性质,究亦系受通行之土地所有权内容,
因相邻关系所受之法律限制,承租人、使用借贷人相
互间,以及此等权利人与所有权人、地上权人、永佃
权人、典权人间,法既无得准用之明文,自不宜扩张
解释,认此等权利人(债权人)与所有权人(物权
人)间,亦有其准用。本件原告经某单位核准于A眷
舍居住使用,其以该土地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使用
眷舍必使用其基地),对被告向市政府承租之土地,
主张有必要通行权(使用借贷人与承租人相互间),
诉请被告拆除其所有部分建韧,留设通路,纵经审核
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仍不应准许。研讨结果采甲说,尚无不合。”关于此项研究意见,有三点应予说
明:
(1)所谓“法既无得准用之明文,自不得扩张解
释,认此等权利人(债权人)与所有权人等(物权
人)间,亦有其准用”,显然混淆了“扩张解释”、
“准用”及类推适用等法律思考上的基本概念。[1]
(2)法律对于某项问题设有规定,并有准用的明
文,并不当然排除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此情形是否仍
有法律漏洞,仍应依法律规范审慎认定之。在现行法
上,法律设有准用的情形,例如关于买卖不破租赁
(第四二五条、第四二六条)等,实务上肯定尚有类
推适用的余地。[2J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第七六
七条),学说上亦多认为于准用情形(第八五八条)
外,对地上权亦应类推适用之。(s 1
(3)关于地上权人与典权人间是否得主张邻地通行权,民法未设规定,第八三三条所规定的为地上权
人间,或地上权人与所有人间,第八五0条所规定的
为永佃权人间,或永佃权与所有人间,第九一四条所
规定的为典权人,或典权人与土地所有人间,得准用
第七八七条。此等规定,无论如何扩张解释,均不能
认为其得适用或准用于地上权人与典权人之间。惟法
律既然明定地上权人间,或典权人间得主张邻地通行
权,则依其规范目的及价值判断,自应承认地上权人
与典权人间亦得主张邻地通行权,于此情形,有法律
漏洞存在,实堪认定。
(二)法律漏洞的肯定
关于土地使用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是否有邻地
通行权,民法未设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漏洞,应依法
律规范目的及平等原则认定之:
(1)法律规范目的。第七八七条所以规定邻地之
所有人之通行权,立法理由书作有如下的说明: “不
通公路之土地,及通公路非常困难之土地,不得不于
其四周围绕地之所有权,加以限制,故许此项土地之
所有人于四周围绕地有通行权,所以全其土地之用
也。’’易言之,诚如“最高法院”上开决议所云,民
法创设邻地通行权,在于发挥袋地之利用价值,使地
尽其利,增进社会经济的目的。 (2)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即相类似者,应
为相同之处理,以贯彻法律之规范目的。关于邻地通
行权,民法于地上权、永佃权及典权设准用规定。在
地上权人与典权人间,法律未设准用第七八七条的规
定,但应为相同的处理,前已论及。土地承租人或借
用人,虽属债权人,而非物权人,但亦有通行邻地之
必要,与地上权人等物权人并无二致,非赋予同样权
利,亦难全土地之利用。
据上所述,依民法关于邻地必要通行权之立法目
的,衡诸“相类似者,应为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
民法对土地利用权人(包括地上权人与典权人间,承
租人与承租人间,承租人与其他物权人间)未设规
定,系违反规范计划,应构成法律漏洞,此种法律漏
洞系属于所谓明显(公开)漏洞、自始漏洞(立法时
之疏漏)。上开决议在结论上亦同此见解,可资赞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