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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374    时间:2014/03/04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户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例如,张男与李女在上海闸北区登记结婚,张男户口在闸北区,但目前在闵行区与李女共有房产一套,且自2003年就已在该房内共同居住。2006年春节后,因为与李女性格不和,张男搬出居住,具体地址李女不详。现李女欲提出离婚诉讼,但向哪一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一个难题,因为李女不清楚现张男的经常居住地。无奈,李女只能向张男户口所在地的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张男接到传票后,马上提起管辖权异议,以自己现在浦东新区居住,且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为由,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而且甚至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非常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引起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

1、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的争议较为常见,通常争议主要在于被告的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对于形成经常居住地的,通常律师可以到被告所在的物业或居委会调取相关证据,如单位关于居住的证明(格式见3-14-1)

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格式见3-14-2)

在确定管辖时,若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可能会用上临时住宿登记表(格式见3-14-3)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李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李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居住在A地,李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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