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生产销售枪支配件被国外用于制造枪支、专为国外赌博使用软件等超出法益保护范围的不构成犯罪
作者:    访问次数:23    时间:2025/10/16

任何国家刑法的任务都重在保护其本国法益,单纯侵害外国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的行为,如果不会发生危及我国法益的任何危险的,通常就在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外。从这一逻辑出发,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五金配件销售到境外,即便该配件可能被国外用于制造枪支,只要该生产、销售行为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危险的,就不应当成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此外,对于在国内为国(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不可能被国内公众使用的软件,以及在国(境)外并不针对我国公民开展的开设赌场等行为,如果其法益侵害结果实际或者预计在国(境)外发生的,均难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其构成犯罪。

一、从一起有罪判决引发的思考

……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宁波市某塑料五金制品厂负责人,自2005年投身五金制造行业。2014年起至2022年7月,陈某通过外贸平台承接国外(以色列、美国)客户订单,在明知是枪支配件的情况下,加工、生产铝管、组合件等4种产品出口至国外。彭某系该厂业务员,负责对接客户及出口报关。2022年,侦查机关在其工厂查获30余万件零配件,其中的五金配件是枪支散件,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散件”,包括铝管、组合件、7字型产品等12万余个。陈某销售金额为169万余元,彭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对于陈某、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涉案枪支散件销售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内公共安全的危害,如果不存在这种危害,该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此时对行为人定罪是否妥当?由此引申的问题是,某种行为举止仅侵害外国的社会法益,对国内的社会秩序完全不可能造成损害或危险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国刑法定罪量刑是否存在正当性。要回答这一问题,就离不开对法益侵害的讨论,以及对《刑法》第6条第3款的目的解释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的类型性问题是:行为人甲在中国内地教唆、帮助乙在境外开设赌场的,对甲是否可以定罪处罚?
实务中,还有为数不少的行为举止发生在我国境内、结果发生在国(境)外,且不会对我国的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情形。对此,宜按照前文关于“枪支散件案”的应然处理逻辑加以解决,而不能轻易得出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1.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设计或者技术服务,但该网站完全不可能被我国国内的公众使用(即只能身处国外利用当地IP登录,在国内无法登录)的,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我国刑法?详言之,被告人甲在中国境内为他人设计赌博网站并维护其运营,该网站的服务器设立在A国B州,当地的法律允许博彩业合法开展,该州用户在该网站上注册会员后可进行游戏。该网站的运营模式为,仅该州市民可以登录参与赌博,赌客通过各自代理进行会员注册,赌客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赌资充值;该网络赌博组织者不在中国国内招募代理。网站设计公司按照赌博公司收取流水的比例提取收益数千万元。甲为该网站提供技术帮助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与其他为国外赌博集团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且该赌博集团的主要业务针对中国公民开展的情况并不相同,难以认为甲的共犯行为危害了我国宪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秩序,故不成立犯罪。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