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至此,在中国引起轰动效应的“毒奶粉”事件爆发,所有超市均将三鹿奶粉下架,三鹿公司随即停产。2009年2月12日,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三聚氰胺”事件是一起十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集团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掺入三聚氰胺的奶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于食品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回看本案,三鹿集团从一家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大型企业集团再到破产被并购,走到如此窘迫的地步,暴露出中国企业责任心缺失、企业领导者和相关责任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问题以及监测手段落后等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刑事风险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何建立完备的风险监控体系和应对机制,如何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应当是每个企业和企业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是企业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存在的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法律后果,应受刑事处罚的风险,是企业面临着各类法律风险中对企业危害最大,甚至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人民的名义》中有句台词,“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虽然有所夸张,但是也能从侧面反映出重视企业刑事风险,做好风险监控和防范措施的重要意义。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企业未能及时注意发生变化后的刑事法律规定,导致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律规定,主观上疏忽大意进而实施侵权行为最终构成违法犯罪,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之中。从企业一开始的开办设立再到最终的破产注销,企业“生老病死”的全过程均会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产品质量、生产安全、财务规范等方面,都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和管理人员需要对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完备周全的刑事法律风险监控,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可靠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企业遭遇刑事法律风险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企业不但会被处以罚金,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更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论是企业抑或是其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毫无疑问将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更严重者甚至会导致企业停业破产,相关责任人员背负较重的债务。因此,为避免企业面临重大刑事法律风险,建立完善的刑事风险防范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