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的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111    时间:2024/03/29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源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新增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由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和学理上的解释阐发,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外,又出现了多种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类型,主要包括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包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2


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

3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什么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4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5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6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何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7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情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8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情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9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由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10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