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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时,如何认定自首?
作者:    访问次数:314    时间:2023/08/20

甲因赌博被举报,公安机关按照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后,处以10天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结束后,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被刑事拘留。甲是否成立自首?

一、自首的条件及好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情节对于当事人的好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例如,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轻处罚,只能在量刑幅度内调整;减轻处罚,可以调整到量刑幅度之外。如果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已经达到五年到十年的,有了自首情节,可能会判五年以下。

二、什么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可见,自动投案有两种。

且先不说自首的第二个条件,就第一个条件而言,甲是被人举报后公安机关抓到办案机关,似乎没有主动、直接投案,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三、甲认定为自首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点对自动投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可见,该司法解释扩大了“自动投案”的范围。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对甲进行调查,说明其还没有发觉、掌握甲涉嫌犯罪的行为,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了。这符合“自动投案”定义的前半句。

如果甲在接受行政调查时,或者在行政拘留期间,能够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之后,公安机关才发现甲涉嫌犯罪,进行刑事立案,甲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原因是,甲在行政案件中,“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产生达到两个效果,从而符合自首条件:

第一,甲虽然在身体上没有主动到办案机关,但是此时还是在行政程序中,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通过自己的语言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达到“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效果,符合“自动投案”定义的后半句。所谓“投案”,是指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而不是指行政案件。

第二,这本身也是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其他自首情形

前面情形是甲在行政案件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如果甲在行政案件中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此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刑事立案后,电话通知甲来公安机关[1],在公安机关还没有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甲主动去了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仍然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指出,如果行为人到案不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释:

[1] 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聂昭伟:《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浙江高院裁定杨万子等强奸案》,载《人民法院报》2013125日。张铁军、徐志豪:《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载《人民检察》2014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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