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孤注一掷》,我之前写过两篇短文(从电影《孤注一掷》看诈骗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电影《孤注一掷》的五个法律问题),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还有一个管辖权问题:陆秉坤团伙是在中国国外针对国内公民犯罪,最后被中国警方押送回国内受审判刑。
为什么中国能够行使管辖权呢?中国刑法规定了属地、属人、保护管辖权,是不是全部管辖权都能套上,反正能管就行了?
正确实施法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乱扣帽子,关键还是要结合陆秉坤团伙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管辖权的具体规定来分析,不能混淆不同的事实和管辖权。
首先要明确,陆秉坤团伙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第一,《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陆秉坤团伙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不仅发生在中国国外,而且,直接针对国内公民实施,结果导致国内公民被骗而成为受害人。
因此,陆秉坤团伙(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的诈骗行为,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中国可直接行使属地管辖权,不需要借助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权,后面这两个管辖权其实有一定的限制和松动的。
第二,《刑法》第七条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在中国国外,中国不能行使属地管辖权,但是,可以对实施相应行为的中国人行使属人管辖权。既然作为中国人,即使在国外,那也有义务遵守中国法律。
第一句话的后半句可以看出属人管辖权的松动,中国不一定会行使管辖权。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以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第一个刑罚是三年以下,部分人员如果在这个幅度内,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非法拘禁罪第二个刑罚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刑罚是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第二个刑罚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刑罚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种情形就没有放松管辖权了。
第三,《刑法》第八条关于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是: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同样,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相应罪名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国才可以管辖权。
如果涉及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适用的刑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中国就不能行使保护管辖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