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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按份购房,分手时男方签订协议放弃房屋产权,能反悔吗?
作者:    访问次数:98    时间:2023/08/11
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签订《放弃书》,《放弃书》中声明房产的全部产权等全部权利由女方享有,后女方多次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男方不予理睬,女方遂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至自己名下,而男方认为该《放弃书》为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与大强(化名)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某房产,并取得房产登记证书,小美与大强为权利人,各占50%的份额。两年后,大强向小美提出分手,并称:“房子就归你吧,就算是我对你的唯一补偿和报答吧!也没什么,这也是你一手经营得来的……房子合同里有我的名字,如果有需要我出面的地方你也跟我说一声。”次年3月,大强向小美出具《委托书》,委托小美全权代理签署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缴纳费用、申领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等。该《委托书》于当日进行了公证。4月,小美与大强及中间人钟浩(化名)共同签订《放弃书》,大强在该《放弃书》中声明案涉房产的全部产权等全部权利,由唯一接收人小美享有和承担涉案房产的权利义务。签完协议后,小美多次要求大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对方多次不予理睬。2020年,小美再次催促大强,但大强要求50万元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大强协助将某房产50%的产权变更过户至自己名下。大强辩称,《放弃书》为赠与合同,且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裁判

本案为同居析产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大强确认与小美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案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也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因此大强的信件以及《放弃书》中表示案涉房产归小美所有,实际是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共有财产的归属进行处分,与赠与行为中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存在本质区别。小美根据双方已达成的共有房产处分协议,请求大强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具有合同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大强协助小美将大强持有的房屋份额转移登记至小美名下。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参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恋人之间选择同居,一定要理性、慎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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