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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高院判决:女律师退休年龄是55周岁
作者:    访问次数:98    时间:2023/07/21

裁判要旨


人社部68号《通知》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载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3项为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类),故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资格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律师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一名取得职业资格的执业律师,要求按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宁,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刘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吴宁因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宁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为南京市人社局依据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68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混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技术岗位”之间的关系,职业资格称谓不能作为认定技术岗位的依据,故对于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认定,只能按照企业报送的岗位(聘用)合同备案材料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人社部门无权自主认定律师岗位就是技术岗位;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女工人50岁退休,原审法院却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中技术岗位女工人必须55岁退休的规定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宁(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自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南京中心大酒店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人;自2009年2月1日起,先后连续在数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律师工作。2017年7月1日,吴宁与江苏瑞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4月,吴宁所在单位江苏瑞同律师事务所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准予吴宁退休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68号《通知》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载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3项为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类),故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资格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律师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本案中,申请人吴宁自2009年2月1日起直至2018年提出退休申请,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其基于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不仅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一直在律师岗位从事律师工作,因其在2018年申请退休时年龄未满55周岁,故南京市人社局对其退休申请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上述规定。据此,申请人作为一名取得职业资格的执业律师,要求按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吴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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