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保险人原先承保的条件有所修改,出险后应按什么标准赔付?
作者:    访问次数:229    时间:2023/07/12
01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B某等9人在听了某保险公司所属代理处(以下简称代理处)业务员C某的宣传后,与代理处签订了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并如数支付了保险费。C某在宣传时说:“如果你享受了公费医疗,还可以到保险公司要求报销,享受双重给付,手续简便,只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的复印件”就行了,并当场散发有关材料。

  2000年5月,B某因病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证、票据等到代理处报销时,代理处却拒绝双重给付,B某等这时才得知保险公司原先承诺的条件有修改。2001年2月,B某等9名投保人将C某和代理处起诉到法院,称2000年9月,保险公司在转发上级公司文件时将双重给付的内容更正为:“赔付时对其单位或社保部门已报销的部分应作扣除”。代理处、C某接到文件后,仍一直采取欺诈的宣传方式,使B某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续(签)订了保险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签保险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全额退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

  被告代理处辩称,C某提供给原告B某等人的材料是给原告的建议书,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处的上级部门对以前承保条件的修改,属公司内部对条款进行的部分调整。在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无任何欺诈性的承诺。被告还称,其在核实原告B某的索赔单证时,发现B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哮喘病史,故代理处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并请求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是代理处的业务员,以代理处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后果亦应由代理处承担。代理处在收到保险公司转发的上级文件后,不及时通知客户,也不变更宣传内容,向原告隐瞒了“享受公费医疗应作扣除”这一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与其续(签)约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应予撤销。本案中,原告关于撤销保险合同的请求,对2000年9月之前签订的不应支持,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依据原合同所取得的保险费;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欺诈应予双倍的赔偿。

  法院还认为,原告B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属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原告与被告代理处于2000年9月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4.1万元,赔偿8名原告(不包括B某)损失3.8万元;3.驳回原告B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02
律师分析


  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保险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互相不得欺诈。否则,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

  对投保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保险人在承保之前,不可能对标的进行全面、彻底、持续的了解,即使要做到也需要投保人主动地、全面地配合。这就要求投保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保险人通常是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与采用何种承保条件的。

  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合同的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其技术性、复杂性都很强,一般投保人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当保险条款有修改时,保险人更应及时、准确地告知投保人。

  本案中,投保人B某和代表保险人的代理处的C某,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都有过错,形成欺诈

  保险不容欺诈,欺诈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应诚实守信,依法按章办事,不允许任何一方在保险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