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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42    时间:2022/06/28


监管要闻


1.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2.人民银行参加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的人民币流动性安排

3.中基协试行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行业新闻


1.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司法动态


1.周强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2.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

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案例分享


某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监管要闻


1.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 人民银行参加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的人民币流动性安排

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BIS)签署了参加人民币流动性安排(RMBLA)的协议。人民币流动性安排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设计的一项金融制度性安排,旨在通过构建储备资金池,在金融市场波动时为参加该安排的央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了该安排的设计,其他首批参加方还有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智利中央银行。


人民币流动性安排由所有参加方共同出资建立,各方实缴资金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在有流动性需求时,参加方除可提取其出资部分外,也可凭合格抵押品从储备池中借入短期资金。


人民银行参加人民币流动性安排有利于加强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合作,满足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合理需求,并为加强区域金融安全网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3. 中基协试行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近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指引(试行)》自2022年6月17日起执行。


《指引(试行)》共计28条,分为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附则5个章节。其中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章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来源:中国基金协会官网)


行业新闻


1.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2022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50亿元6个月期人民币央行票据,中标利率为2.30%。此次发行受到境外投资者广泛欢迎,包括美、欧、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踊跃参与认购,投标总量约为228亿元,超过发行量的4.5倍,表明人民币资产对境外投资者有较强吸引力,也反映了全球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常态化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央行票据,不仅丰富了香港市场人民币投资产品系列和流动性管理工具,而且带动了境内金融机构、企业等其他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近年来,在离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不断增加,发行方式和发行地点日益多样化,表明香港人民币央行票据对于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司法动态


1. 周强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草案起草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全面总结攻坚执行难形成的制度经验,巩固发展执行法治成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基础。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在体例结构上,参考民法典,采用编章节的体例和总分结构;在立法技术上,逐级提取“公因式”,尽可能减少条文,也提高结构的系统性;在草案内容上,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并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起草重点。


(一)总则编,该编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共7章9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等。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高效执行等原则。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定了诚信原则(草案第二条);为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定了比例原则(草案第五条);为体现时代特色、中国特色,提高执行效率,规定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草案第六条)。


2.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主要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范围和职责等。为巩固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成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三款);为推进执行专业化建设、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执行员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但是依法应当由法官办理的重大事项除外(草案第十条)。


3.关于执行依据和执行当事人。第三章“执行依据”,主要明确了执行依据的功能、范围、要件和不予执行问题等,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四章“执行当事人”,主要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


4.关于执行程序。第五章“执行程序”,共有7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的记录、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公开等。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草案第二十九条),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草案第三十条);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草案第三十二条)和自行纠正制度(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节“执行立案”,主要规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申请执行的条件、受理、执行通知等。第三节“执行调查”,主要规定了线索核实、法院查询、搜查、审计、悬赏等调查措施。为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充分发挥报告财产制度功能作用,规定了报告财产的方式、内容和责任(草案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为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节“执行措施”,主要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第五节“制裁措施”,主要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草案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第六节“协助执行”,主要规定了协助执行义务人及事项、程序、法律责任等,为顺应司法实践发展,规定了网络协助执行机制(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草案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


5.关于执行救济与监督。第六章“执行救济”,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七章“执行监督”,主要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二)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该编共有7章83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执行财产的范围。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了执行财产权属的形式判断原则、豁免执行财产范围及其例外等,为平衡保护公法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规定了对机关法人财产的执行(草案第一百零三条)。


2.关于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共有3节,是对动产、债权等其他财产执行的参照适用依据。第一节“查封”,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节“变价”,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节“强制管理”,主要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管理人制度和收益的使用等。


3.关于对动产的执行。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一拍终局(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等。


4.关于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共有2节,主要规定了对存款和一般债权的执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5.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6.关于清偿和分配。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主要规定了案款发放、分配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等,为增进本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在破产法正在修订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该编共有2章17条。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交付不动产、动产、种类物等标的物的执行方法。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四)保全执行编,该编共有1章5条,主要规定了保全执行的启动、特殊变价规则以及与终局执行的衔接、保全中的担保等内容。


(五)附则,“附则”部分共有3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生效日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2.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

上海金融法院通报称,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分别收案1737件、6090件、6483件、收案9146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审结案件分别为242件、6132件、6510件、9149件,结案数量持续两年增长。


从案由类型来看,排名前三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收案数均连年增长。


各金融业案件呈现出不同特点和趋势。银行业案件中,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多涉及融资担保等增信措施;融资租赁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纠纷增长较快,案件争议集中在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及可否抵扣本金等方面;票据融资形式愈加灵活,票据纠纷中电子票据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冲突有待协调;平台类融资监管收紧,群体性案件增多,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中,所涉国家众多且案件类型丰富。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涉外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当事人遍布欧亚非三大洲,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但同时,当事人普遍选择境外争议解决机构管辖,涉外管辖权仍有待拓展。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公众号)


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7条,明确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工作,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对绿色项目的识别、环境效益的测算。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第十八条规定:本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融资租赁项目的资金支持。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等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资产余额集中度与关联度的监管限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办理有关环境权益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机构不对担保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第二十九条规定: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来源: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


案例分享


某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1.案例索引


暂无


2.基本案情


王某、唐某均为某公司高管,2015年至2017年间,他们在职期间采用伪造银行公章、制作虚假银行约期存款协议书等手段,将公司自有资金1.3亿余元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多次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事发后,王某、唐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根据某公司内部监管要求,某公司每年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对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揭露和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为公司监管和决策提供服务。


在得知某公司即将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王某、唐某就找到了当时的某银行行长陈某,提出待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后,直接交由其处理。陈某表示同意,并将时任银行会计主管宋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唐某。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向某银行发出询证函,收件人为会计主管宋某。宋某收函后,曾对询证函上某公司账户存款进行核实,并向行长陈某汇报数额有误,陈某却授意其将询证函交由唐某等人自行处理。后唐某用伪造的某银行业务用章在询证函记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并安排公司员工冒用某银行名义回函,但真实的寄件人信息、地址与快递件上的记载均存在出入,亦与某银行的实际所在地址不符。第二年,唐某如法炮制,又一次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印章之后将函寄回。在这两年中,会计师事务所从未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过征询银行。


发现询证函及审计报告的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后,某公司认为正是由于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怠于履行职责,才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公司资金被挪用,造成了损失的扩大,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某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


某银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某公司的损失是由犯罪行为人造成,某公司自身未能发现高管的犯罪行为,其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存在漏洞,是某公司自身的责任,与银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3.裁判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中,某银行显然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在两次收到询证函之后直接交给被审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函证工作的相关规范,为犯罪行为人制作并出具虚假的回函创造了条件,也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增加了不利因素。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的未严格核实回函真实性,忽略了财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其未能察觉其中的舞弊行为,属于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到某公司自身存在巨大风控漏洞,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基于两被告在本案中不同的过错形式,以及其行为与损失的联系程度,法院判决,某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缴到的公司部分损失分别承担80%、20%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判决。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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