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机制下的通缉令质疑制度(二)红色通缉令删除案例分析之二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8 时间:2022/06/20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加深,出现了很多跨国婚姻。而当跨国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对子女的监护权之争,而这种争议往往也伴随着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一位意大利男子与印度女子相爱,并共同收养了一个可爱的印度女孩。但不幸的是,一年后夫妻离婚,二人开始争夺对孩子的监护权。意大利男子首先从当地家庭法院获得单方裁决,赋予其监护权,但前妻不服进行上诉。因案件仍在继续审理,法院准许妈妈可以探望孩子,并要求意大利爸爸不能将孩子带离该国。然而,意大利爸爸悄悄带孩子离开印度,并从意大利法院取得对女儿的单方监护权。此后,印度司法机构指控该意大利男子涉嫌犯有绑架罪、刑事背信罪和欺诈,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了红色和黄色通缉令。
黄色通缉令的功能是查找失踪人员或确认无法确认其身份的人的身份,也常常用于寻找失踪的孩子。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国际父母绑架案(International Parental Abduction),通常指熟人或家庭成员非法将儿童带离国外的家。在国际范围内,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带孩子回国可能引发跨国监护权争议和裁决执行困难,甚至涉及刑事责任,如1993年美国联邦法案《国际父母绑架犯罪法》(IPKCA)即规定国际父母绑架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
为解决此类问题并在国际范围内达成共识,198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旨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儿童免遭非法迁移或滞留的不利后果。其中提到,当涉及儿童监护权的问题时,只有将其交由儿童惯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所属国家的法院裁判,才是最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的。然而,儿童惯常居所地的判断常常是个案的争议焦点。
让我们回到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的处理机制下。
首先,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83.1(a,i)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不得对涉及家庭私事[…]或源于私人纠纷的犯罪发布红色通缉令”。由于处理此类申请时,父母双方经常在各自所在国取得了有效的当地法院判决,赋予其对孩子的单方监护权。而国际刑警组织的政策表明,对于不同成员国之间相矛盾或相竞争的裁决,其并非适当的管辖机构。
其次,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将父母一方擅自带走孩子认定为刑事犯罪,所以此类案件很可能会面临引渡困难,因为引渡需要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申请国可以以此拒绝引渡。而红色通缉令的功能和目标就是引渡,如果引渡面临难以逾越的现实困难,也会妨碍红色通缉令目标的实现,从而表明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是不合规的。
再者,黄色通缉令是为了寻找失踪人员,而在父母单方带领子女回国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本人和子女的位置对方明确知情,那么黄色通缉令就不再有存在的意义,应当予以删除。
因此,对于说理充分证据明确的此类申请,委员会很可能会认定已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和黄色通缉令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规则,而决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