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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9    时间:2022/06/13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 个典型案例,从企业的角度分析,法律后果的发生与企业不规范管理有直接关系,例如出借资质导致承担赔偿义务,不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权利丧失优先受偿权,草率进行竣工验收后需要承担质量缺陷证明责任等。希望参与建筑市场的主体能够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纠纷的发生原因,提高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管理,注重合同签订行为, 严格合同履行,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青岛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2019 年-2021 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



案例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介绍】


2014 年,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某门业公司承建某住 宅商业网点防火门制作与安装。2016 年,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亦已通过另案处理。青岛某房地 产公司认为北京某门业公司施工安装的防火门存在降级安 装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遂起诉要求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担更换不符合施工图纸标准的防火门工程费用,北京某门业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不符合合同质量约定,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程竣工结算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发包人主导下的工程全面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的,承包人可举证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所在地的规划部门所属城建档案馆中留档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表,或者发包人出具的竣工证明、交接手续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否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证明责任,提交足以证明实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依法判决,警示发包人应当慎重对待竣工验收,不应为了尽快办理房产登记等而草率进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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