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诉北京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6 时间:2022/06/13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 个典型案例,从企业的角度分析,法律后果的发生与企业不规范管理有直接关系,例如出借资质导致承担赔偿义务,不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权利丧失优先受偿权,草率进行竣工验收后需要承担质量缺陷证明责任等。希望参与建筑市场的主体能够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纠纷的发生原因,提高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管理,注重合同签订行为, 严格合同履行,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青岛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2019 年-2021 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
案例一、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诉北京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先定后招”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15 年 11 月 10 日,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15年 11 月 9 日,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涉案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中标时间是 2016 年 1 月26 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 2015 年11 月 9 日,该合同以及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为2015 年 11 月 9 日。涉案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是 2016年 1 月 26 日,在双方合同签订以及开工日期之后。双方在招投标之前已经开工并且签订施工合同,就工程内容达成合意,此种“先定后招”行为违反了招投标强制性规定,故双 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等,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双方在中标之前已经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并且开工建设,属于“先定后招”,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揽项目前,应该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查询有关必须公开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若属于必须公开招标范围, 应依法通过招标投标予以承揽,避免“先定后招”情形出现。同时还应注意,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通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后,再与承包人就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核心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一旦产生争议,该变更部分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承包人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