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
第二十三条 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或者提取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认定。
最高院指导案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中给出了针对不同植物品种进行鉴定的司法实践。
(一) 玉米
在实践中,通常依据行业标准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利用20对基本核心引物和20对扩展核心引物对40个位点的DNA指纹谱条带进行品种间比较,品种间差异位点数=0时,判定为疑似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时,判定为不同品种。差异位点数=1时,还应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在莱州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92号),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样品在40个比对位点中有1个位点的差异,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此时如果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通过例如DUS检测,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不相同,则可以认定为不同品种。然而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供该相反的证据,须承担不利后果。
在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终795号),原告自行对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样品进行鉴定,发现待测样品与授权样品在DNA指纹图谱检测对比的40个位点中差异位点为1,判定为近似品种。在二审中,由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对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样品进行再次鉴定,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的40个比对位点中差异位点数2,二者属于不同品种。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排除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但本案中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疑点,在被诉侵权种子保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根据重新鉴定结果,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先玉335”玉米品种不是同一品种。
(二) 辣椒
根据农业行业标准NY/T 2475-2013《辣椒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依据22对引物的扩增结果进行判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3时,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3,判断为近似品种。在酒泉市M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定西市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处理辣椒“华美105”品种权侵权案中,农业执法部门对侵权地块辣椒取样并进行SSR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嫌侵权品种与标准样品在22个SSR位点上无差异,判定为近似品种。
(三) 水稻
根据农业行业标准NY/T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依据48对引物的扩增结果进行判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时,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1时,判断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0时,判定为极其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在宁波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水稻“甬优1540”等品种权侵权案中,由农业执法部门对抽取的水稻样品进行SSR鉴定。检验报告显示,经48组引物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四) 梨
在北京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平顶山市高新区某培育基地、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梨“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权利人对公证购买的样品进行MNP(多核苷酸多态性)检测,结果表明,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位点总数6256,差异位点数4,遗传相似度99.94%,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的国家标准(GB/T 38551-2020 《植物品种鉴定 MNP标记法》)仅提供水稻、猕猴桃等16种植物的标准鉴定方法,一审和二审法院采信的《梨品种鉴定 MNP标记法》并非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然而相对于SSR方法,MNP 方法进行品种鉴定效率和准确率更高,可以鉴定多倍体和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因此法院认可了MNP方法的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