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3万竟买了套“凶宅”?卖家拒绝退房,女子怒告要求20万赔偿,法院判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18 时间:2022/05/20
来自广东东莞的郭女士,花了大半辈子积蓄购置了一套房产,后来才发现竟然是“凶宅”。想要退房却遭卖家拒绝,后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款,并提出20万元损失赔偿。房子“风水”不好,是否能以此为由退房?卖家又是否该承担损失赔偿?
2020年,郭女士看中了东莞城区的一套带车位的二手房,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于10月以10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产,并在一个月后成功过户。
买房后,郭女士原本打算将房屋出售一段时间,令她没想的是,这套房屋曾发生过凶案!早在2013年,这里不仅是一个传销窝点,屋内还发生过一起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伤人致死的案件。
得知真相的郭女士立马找到卖家,想要退房但却遭到拒绝,郭女士又联系当时卖房的中介,希望能请他出面帮忙调解,但中介那边也一直推诿。
协商无果,郭女士不得不诉至法院,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并要求返还房款、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297759.04元。
庭审时,郭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案涉房屋曾发生过凶案,而被告在卖房时可以隐瞒了这些重大信息,导致原告方作出了错误判断和不合理的购买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同时,一并提交了刑事案件判决书、新闻报道等证据。
被告辩称:传销案件中死者并非在案涉房屋内死亡,而是不幸死于医院治疗过程中,故案涉房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凶宅”;
且该房屋在出售前,一直是被告的儿子居住,因资金周转需要,这才将房屋出售。
东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
郭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20万元损失赔偿是原告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以购房款的20%计算的损失;
但被告方称,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应当是基于“补偿原则”对其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但现在房屋价值并未贬损,即便他们存在过错,损失赔偿也无从计算。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17.59.04元;
且在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原告应当将案涉房屋及车房过户给被告,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驳回了原告206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正如法院所言,人们总是倾向于“择吉而居”,卖家隐瞒房屋负面信息本就存在过错,郭女士退房之举在情理之中,对于房屋“风水”问题,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