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言辞证据是否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是否能够调取到客观证据推翻言辞证据?
(2)证据链是否完整,行贿款项,从哪里筹钱,如何取现,在哪里送钱,收钱后放在哪里等等。
(3)行贿受贿的“性价比”。比如开发商向官员行贿,那么行贿金额是多少,开发商获取工程的造价是多少,利润率是多少,可能获得的利润是多少,和行贿金额是否成比例,是否合乎常理?
(4)行贿金额是否合情理,如笔者承办的某院长受贿案,办案机关指控开发商2004年左右每年春节送给被告人5万元作为节日慰问,而根据当地物价水平,2004年5万元足够在当地买一套70平米的房子。
(5)行贿的时间。行贿的时间和行贿人获取利益的时间是否具有相关性?
(6)受贿的时间和任职的时间。行为人是否为退休之后受贿?退休之后是否还有相应职权和影响力,或者能否对行贿人形成制约?
(7)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自书材料等是否有高度雷同?特别是细节性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8)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如委托投资理财等?
(9)行贿人口头表示行贿的时间,和实际给予利益的时间是否存在较大时间差?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认识有无变化?比如商人向某局长表示帮其投资炒股,但是过了将近一年才以他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且被告人表示并没有查看过该账户,也没有获取投资分红等,则该账户内投资款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款存在争议。
(10)办案人员在调查期间,有无对当事人进行过刑期上的承诺。
(11)特别强调一点,认真对待客观证据,因为客观证据不会“说谎”。在笔者办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指控某商人送给被告人一笔250万元的行贿款,但被告人辩称该笔款项是商人返还的投资款,并且除了自己,另外一位家属也在该商人处有过投资。笔者阅卷时发现,该笔款项支取自行贿人公司,而公司记账单上的金额是280万元,并且备注为(250+30),并且在250下面标注了“Y”,30下面标注“H”,笔者意识到,Y是被告人姓氏拼音的首字母,H是被告人家属姓氏拼音首字母,这表明该笔款项很有可能是返还的投资款,客观证据为被告人的辩解提供了有力佐证。
(12)关注行贿人是否同样受到刑事处罚。行贿人在受贿案件中是类似污点证人的角色,特别是在受贿类犯罪很大程度上依靠言辞证据定案的特征下,行贿人的表述就尤为重要。实践中,不排除行贿人基于压力或者自身免予刑事处罚的诱惑,而违心做出虚假证言指控被告人的情形,对此需严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