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嫌疑人历时三年终无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22/04/24
2018年末,A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立案,但A并不知情,2021年,京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立案审查,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9年A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从“黑名单”上下来。
原来,2013年,A从B手中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工程车。工程车出现质量问题后,双方发生纠纷,合同相对方甲公司提起了诉讼,但A并未收到开庭通知,目前A败诉的判决已经生效,A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调查研究后发现,B向甲公司登记A的联系方式是空号,联系地址也是错误的。更蹊跷的是,已公开类似案例一共有21个,17个案例的被告均未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甲公司全部胜诉。
经与甲公司多轮谈判,最终甲公司同意撤销对A的执行申请,A也放弃申诉。
没想到,平静了1年多,A又找到我,说还是这个事,不过这次自己被刑事立案了。
因为,A为了逼迫B出面解决之前的工程车损失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扣押了B的工程车。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刑警队与承办人取得了联系,了解到A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我向承办人简单陈述了我的意见,这只是一个私力救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几乎已经成了众所周知的“口袋罪”,为了把A从口袋里拯救出来,我的律师意见共计73页,4万多字,10页为主要意见,剩余63页均为附件。
律师意见整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案情的描述,第二部分是对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本案纠纷解决的建议。
| 根据该罪司法解释规定,案发时,民警未对扣车行为批评制止或给予行政处罚,案发后不该将此行为直接指控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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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A不存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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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售卖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车、未按承诺修缮工程车、消极处理售后事宜给A造成巨额损失是造成双方矛盾冲突的重要起因,其行为与扣车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割裂开单独评价扣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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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扣工程车是迫于无奈的选择,采用更为合法的方式追究B个人责任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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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手段是国之重器,具有谦抑性,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情况下才能动用,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纠纷,一方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解决。 |
当我们把意见递交后,并未得到承办人及时的回应,于是我又将意见向刑警队队长及法制科负责人进行了抄送。
刑警队负责人及时接待了我们,并根据我们提出的意见,让B从A处领回了工程车,并表示,如果A与B能够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会主动予以撤案。但B提出了160万元的高额赔偿,A不能接受。
我们又向同级检察院申请了刑事立案监督,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A不构成刑事犯罪,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则坚持认为检察院通知错误,要求检察院复议,并提出会向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在复议期间,B提出将赔偿数额降至10万元左右,A经过慎重考虑后同意调解。最终A与B达成和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至此,从立案到撤案一共历时了三年多,这三年多来,A的工作与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购车损失高达几十万元、被列为“老赖”、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赔偿B损失。如果在一开始的民事纠纷中A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聘请专业人士尽早介入,不盲目使用其他手段维权,这类悲剧是有可能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