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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规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25    时间:2022/04/24


导读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生态环境监管呈高压态势,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已是趋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合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必然要求,本文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的基础上对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点进行梳理。


 要点一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等规划及相关自然资源的建设等专项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及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企业环境合规管理而言,其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梳理。


 要点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企业有哪些义务


(一)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且该法的立法目的亦说明了这一点,“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二)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应分情况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与此同时,为了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监管力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会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批或备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即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审批,备案即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依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重复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应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若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企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六)涉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企业应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七)企业应同时实施审批部门提出的对策措施,对不符合文件的情形进行后评价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要点三 

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企业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弱化了项目的事前环评审批环节却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在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的同时,针对企业常见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限额,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与项目总投资直接相关。据此,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现代企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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