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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飞机空难跨国诉讼案例译析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1    时间:2022/04/10

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对于在国内提起的诉讼,会充分尊重原告对于法院地的选择。但是对于外国原告而言,尽管其提起的诉讼在对应的美国的法院可能地符合管辖权条件,然而美国法院也可能会出于裁判便利的考量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


因此,在跨国诉讼中,外国原告在程序上不仅要考虑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事物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以及合适的法院地(proper venue),而且还要做好被告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2]而向法院提请驳回诉讼请求动议(motion to dismiss based on the Fforum non conveniens)的相关准备。以下就是一个被告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ce)而驳回了外国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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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事故

1976年7月,一架型号为Piper Aztec G-AYSF的双引擎直升飞机,正在从布莱克浦机场飞往苏格兰斯科恩的珀斯机场。飞行期间,飞行员一直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联系。然而,这架飞机却在莫法特东北7英里处,以高速坠入大山。与地面相撞时,由此产生的燃油泄漏引发了激烈的火灾,使大部分飞机化为灰烬。随后的调查显示,事故原因是左发动机出现故障而导致飞行员无法控制发动机上的螺旋桨。因此,飞机开始迅速降低高度,直到坠入大山。所有六名乘客(飞行员和五名乘客)都在这次事故中死亡。1979年10月19日,遇难者家属针对Piper Aircraft(飞机制造商)、Avco Lycoming(发动机制造商)和Hartzell Propositor Inc(螺旋桨制造商)提起了一项附带损害赔偿诉讼。


据悉,该飞机在英国注册,由 Air Navigation and Trading Co., Ltd. (以下简称Air Navigation)拥有和维护。Air Navigation公司是一家苏格兰航空出租车服务公司,它是由麦当劳航空有限公司(McDonald Aviation, Ltd.)运营。Air Navigation和McDonald Aviation都是在英国成立的公司。


由于涉事飞机的制造商Piper aircraft是一家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制造公司,而飞机的螺旋桨制造商则是一家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公司。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更多航空业相关专家,以及加州有更加有利的侵权赔偿制度等因素,尽管死者家属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周立法院提起诉讼(其已经在英国提起了对于航空公司的诉讼)。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遗产法庭委托本州的律师雷诺(Reyno)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初审法院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被告将该诉讼转移(指被告通过提交申请,经法院批准后将案件从州法院转移至联邦法院审理)至美国加州联邦法院,然后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又通过移送将该案件送至宾夕法尼亚中区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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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法院地移送记录)


宾夕法尼亚联邦初审法院表示,由于存在可替代法院——苏格兰法院,该院批准了被告基于不方便法院规则而申请驳回原告诉讼的请求,即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宾夕法尼亚联邦上诉院则认为,由于苏格兰法律比美国法律更不利于原告,所以该驳回的动议被自动禁止(automatically barred),即不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美国最高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认为,在法院地的的选择上,即使存在一地法律比另一地更不利于原告的情况,但该情况并不会自动产生禁止驳回诉讼的结果,而是应该由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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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苏格兰法律对原告不利的情况是否应该成为法院考虑不方便法院规则的主导因素?

(2)如果应该通过对于先例确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个人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分析综合来考虑,是否应该驳回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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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争议焦点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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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1)为什么苏格兰法律不利于原告?


由于当时苏格兰法律在侵权法上并不承认严格责任制度,同时苏格兰法律只允许死者的亲属提起不当致死诉讼wrongful-death actions[3](本案中的律师与死者及其亲属无任何关系),并且只允许相关亲属因为缺乏社会和经济支持才能提起与该诉因有关的诉讼[4]。


(2)什么是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


指的是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由另一法院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方便且更能达到公正的目的,当事法院可不予受理。法院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必须综合考虑(见下文)。此外,要有至少两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即原告可任择其一起诉时,法院才能行使这项裁量权。


(3)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哪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案件?


在具体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来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方面,Gilbert 案给出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的参考。关于私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方面,其中包括取得证据的方便程度、减少证人到庭的困难和费用、勘验现场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各种使审判方便、快捷、节约的实际问题等因素,所以法院会考虑当事人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证人所在地等对于诉讼当事双方的参与诉讼便利性的影响。关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方面,法院会考虑包括对于本案在本法院的裁决难度,确定先例后诉讼数量的变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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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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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

(1)苏格兰法律对原告不利的情况是否应该成为法院考虑不方便法院规则的主导因素?


上诉法院在此问题上持肯定回答的态度。而最高院不同意。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院忽视了此前高院的Gilbert先例所确立的不方便法院规则的核心是灵活性。理论上来说,在一场诉讼中,可以存在合适的法院(proper venue)。因此,不方便法院规则的存在意义就是让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全局并确立一个最适合裁判的法院地。而如果仅仅只因为一个因素就认为被告无法根据不方便法院的规则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这个规则将会变得毫无价值。即使适用苏格兰法律将会对原告造成不便利,那么这个问题也仅仅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而并非是唯一的考虑因素。


第二,如果直接采用上诉法院所确立的方法的话,那么会产生诸多实际问题。因为一旦这个因素能够直接决定该法院是不是应该受理该案的话,那么在诉答阶段(the pleading stage,即在证据披露阶段前当事人向法庭递交文书的阶段)[5],法院就需要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产生的什么样的影响,驳回是不是合适。那么这将会直接给法院造成较重的的负担。本来不方便法院规则就是给法院提供一个工具,来让最方便审判的法院来审理案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现在如果按照上诉法院的规则来执行的话,那么将会适得其反。


第三,由于美国的侵权法制度比较完备,一般都会更加有利于被侵权人。按照上诉法院的说法,只要美国法律更加有利于原告一方的话那么就不应该驳回其诉讼的话,那么将会吸引非常多的被侵权人来美国诉讼,从而将给美国法院造成较重的负担。


此外,最高院并非是不考虑当此次驳回可能会导致适用法律带来的原告的不利地位,如果替代法院提供的救济如此明显不充分(so clearly inadequate or unsatisfactory)以至于根本无法给当事人提供救济,则该因素可能在法院考虑是否根据不便利法院规则而驳回案件时候具有很大的份量。但是,本案却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虽然死者的亲属可能不能通过严格产品责任追责,并且他们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较小,但他们不会有被剥夺任何救济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危险。


因此,在苏格兰法律并没有完全剥夺原告的救济可能的情况下,那么由于驳回案件而适用苏格兰法律从而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结果不会在法院的考虑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换言之,苏格兰法律对原告不利的情况仅是法院考虑不方便法院规则的因素之一,而非主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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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通过对于先例确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个人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分析,综合来考虑,是否应该驳回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问题上,最高院持与初审法院一样的观点,即原告的诉讼应该被驳回。


(i)初审法院观点


初审法院根据先例,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角度出发,最终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


从个人利益方面,和飞机涉及、制造和对于飞机机器螺旋桨的测试在美国,但是本案与苏格兰的联系确实更加具有压倒性的(overwhelming)。第一,真正当事人是英国居民,且关于航空器的日常维护,对于飞行员的训练和对于事故的调查都发生在英国,第二,申请损害赔偿的居民都居住在苏格兰;第三,法院对苏格兰地形的熟悉,以及对飞机残骸的调查,都将更有利于庭审的进行。第四,因为证人和证据在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性传票的范围之外,并且被告们也无法implead(在起诉时加入非当事人者使其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苏格兰第三方的其他被告,因此对被告而言在本法院进行诉讼是不公平的。最后,死者亲属已经在英国提起了针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单独诉讼,如果所有审判只在英国进行,并由所有相关证人提供证词,对双方来说都将更公平,成本也更低。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若受理原告案件,则法院将会适用苏格兰法律,但此举将会给在美国本地选出的陪审团成员造成诸多困惑。同时,因为要适用苏格兰法律,对于苏格兰法律的不熟悉使得本院势必将求助于外国法律专家。各种不方便加起来必将使得诉讼流程过长,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都比较多。由于陪审团的支出是由美国的公民纳税人承担,那么这样的负担也是不够公平的。此外,飞机乘客和飞行员以及航空公司都是英国居民,英国对于该诉讼的结果有着更为实质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来说,本诉讼都应在英国进行而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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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ii)上诉法院观点


上诉院认为,就算原告是外国居民,但是其对于法院地的选择应该被给予相当重要的尊重(deserved substantial weight)。


在私人利益方面,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本案的证人不会在美国法院的庭审出庭作证,并且被告也并没有特别指出他们将需要提供哪些要出庭的证人信息。对于美国被告(piper, Harzell)无法指控(implead)苏格兰的被告(航空公司)的要素,初审法院给予了太多的考虑,上诉院认为这对于被告来说是一个负担较重的事情(burdensome)而不是一个不公平的事情(unfair)。


(3)为什么被告无法指控苏格兰被告会对被告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被告无法指控(implead)第三人,那么在经过庭审查明本应该第三方也要负责的情况下,被告将承担第三人本应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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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无法implead可能导致的问题)


在公共利益方面,上诉法院也不同意初审法院的结论。上诉法院认为,仅仅是因为要适用外国法律,并不能正当化此次驳回(dismissal)。同时,上诉法院经过对于适用法律的分析,认为对被告Piper和Hartzell应适用美国法律。此外,上诉法院还认为,如果该驳回导致的法律地适用的变更而给致使原告处于不利地位的话,该驳回应该被自动禁止(automatically barred)。


iii)最高院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上的分析是正确的。


在私人利益方面,第一,诚然,飞机制造、设计和螺旋桨的测试过程都是在美国进行的,取证更加方便,但这样的证据采集问题并不会给在英国的审判带来过多的不合理问题。同时,最重要的地方是坠机地,而该地正是坐落于英国。


第二,上诉院对于被告根据不方便法院规则的驳回申请应该提供他们将要传召的证人名单或者是相关证词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因为被告申请驳回的理由正是因为部分证人和证词远在美国法院的强制传票范围之外。换言之,被告正是因为无法传召相关证人而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的驳回,上诉法院却要被告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词,这是不合理的。当然,最高院强调了不方便法院规则所考虑的因素是综合考虑(balancing test),也并非因为这一点就允许被告可以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上诉法院把被告人无法控诉(implead)第三方(本案中是英国的航空公司和操作可能存在失误的飞行员)的因素考虑得太少。因为在本案的抗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对于英国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过失的抗辩,如果Piper和hartzell无法在美国法院控诉英国的第三方,此时如果英国法院又不支持其对于英国航空公司的追偿的话,那么Piper和Hartzell将偿付自己在美国法院判决中本不属于自己的赔偿部分。这样的负担对于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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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公共利益方面,最高院也支持初审法院的分析,认为英国在该诉讼方面有着更强的利益而非美国。


首先,经过初审法院分析,对于Piper要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而对于另一个被告Hartzell却要适用苏格兰法律,同一个庭审却要让陪审团(由不懂法律的普通人组成)根据两套不一样的法律来做出裁断,势必会导致陪审员在裁判过程中的困惑。尽管上诉院认为,两个被告都应该适用美国法律,然而高院认为,即使是这样,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共因素使得本案不应该在美国进行。


其次,存在一个重要的公共利益使得苏格兰在本案上有着非常强的利益关系。死者和空难坠机地都在英国,当地对于当地所发生的争议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尽管原告抗辩称,美国也有相关的利益,即可以阻止美国制造商生产有缺陷的产品,并且如果Piper和Hartzell在美国受到审判,他们可能会获得额外的威慑力,在美国被告可以因疏忽和严格责任而被起诉。然而,这样的利益相对于可能的诉讼便利性和日后的诉讼量而言,还是无法正当化此案件在美国法院的受理。从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本诉讼也应该在英国进行。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法院错误地将上诉地法律对于原告的不利性作为必须受理案件的考虑因素,以及不合理的对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析,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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