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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中的学派之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6    时间:2022/03/18

本文是对希尔根多夫教授《德国刑法学中的学派形成——“法律科学社会学”的一章》(2014)一文的摘译、整理与综述。希尔根多夫教授的原文内容要丰富得多,这篇推文肯定遗漏了不少重要论点,某些删繁就简的概述没能精确地呈现原意,为求明晰和可理解而增添的补充说明可能画蛇添足,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在很多人看来,德国刑法学界由古至今都存在着不少学派,这些学派的对立与交锋是德国刑法学的活力之源,是德国刑法学之所以能光辉灿烂和日新月异的重要基础。

德国刑法学界确实有(过)不少学派,比如:

🔑 以宾丁为代表的古典学派

🔑 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现代学派

🔑 韦尔策尔学派

🔑 E. A. Wolff学派

🔑 刑法法兰克福学派

这些是得到相对普遍承认的学派,还有一些则存在巨大争议,如:阿图尔·考夫曼学派、波恩学派、慕尼黑学派和雅各布斯学派

但是,至少在德国刑法学界,学派只是特定时期的社会现象,并且远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重要。

德国刑法学界的学派形成与学派之争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达到顶峰。现如今,尽管在刑法基础问题上学者们仍有着巨大的分歧,但是学派已几乎不再发挥任何作用;除了历史余留,也再没有新的学派出现。当今的德国刑法学家否定和拒斥学派,因为学派往往造成对学术自由的限制。罗克辛教授便没有创建自己的学派,他说自己从没有想过创建学派。罗克辛从不强求自己的博士生和撰写教授资格论文的学生接受自己的学术观点,在他看来,所有的学术观点都是暂时的,必须时刻经受质疑。

反而是东亚国家十分重视学派。东亚国家(比如日本)比德国人更加热衷梳理和详介德国刑法学的师承与谱系。


学派的特征

在讨论学派的意义之前,首先要问的是,到底什么是学派?

学派概念本身存在巨大争议,通常认为,学术界的学派具有以下5个特征:

1. 存在一个学派领头人,他/她是精神领袖,是这个学派特有的理论和方法论概念的奠基人。

2. 这个学派特有的理论和方法论概念具有原创性,并且所有学派成员共同致力于该理论与方法的辩护、完善与运用。

3. 学派成员是理论和方法的共同体,有时也构成了社会共同体。

4. 学派内部有自己的评判研究成果的标准。

5. 学术界普遍承认该学派的存在。

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学派简而言之就是:多位研究者的紧密联合,他们诚心接受学说创建者的理论与方法,并共同致力于辩护和进一步发展其理论和方法

学派一般是通过师生关系来建立,但是师生关系只是学派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是因为:(1)在德国,要从事学术工作,获得博士学位之后还必须撰写教授资格论文。而相比博士论文,教授资格论文一般处理的问题更加基本与宏大,因而必须在学说立场之间做出选择。所以,教授资格论文撰写者更可能成为学术传承者。一位教授一生可能有非常多博士生,但是跟随自己撰写教授资格论文的则屈指可数;(2)即便是教授资格论文,很多往往并非由一位教授独自指导,而是整个院系或研究所集体指导的结果。——当然,还有其他理由,我们下文将会提到。


学派的积极面

学派有积极的一面。

学术研究上:

围绕特定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学派通过激烈讨论可以形成清晰的、无矛盾的立场。没有学派,几乎不可能对某一立场进行广泛、彻底的阐发。在学派成员的协力下,理论将愈加完善,理论的问题解决能力不断增强,也保证了生命力。

明晰学派立场之后,不论是学派成员之间还是非学派成员与学派成员之间,都能简化和减轻讨论负担,因为特定立场作为已知的前提不需要再重新解释。

个人情感和机遇上:

学派成员不是个体,而是学派共同体的成员,是有所归属的。学派成员不是孤身奋战,而是团体作战。

学派的壮大能增加获得资源的机会,如资助和出版机会。而且教授更愿意将自己的教席留给同学派成员,因此会大力举荐,所以归属某个学派还能增加就业机会。


学派的消极面

学派也有不少消极作用。

学派内部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

学派内部经常有优先性之争,即为谁才是某个观点的原创者发生争执。学派内部因此有竞争和妒忌。

学派内的师生关系往往超出正常的学术指导关系。如果师生异性,可能发生禁忌之恋。有些师生恋以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为圆满结局,有些最终以悲剧收场。

学派内部可能对如何评价其老师/学派奠基者以及“谁才是正统继承人”产生意见分歧。当某个学派成员偏离“正统学说”,有时会在学派内爆发激烈冲突。

此外,学派常为人诟病的一点是:倾向于为已经过时的立场辩护。马克斯·韦伯有言,学术的命运就是终将过时。学派因此可能阻碍学术的发展。


学派式微的原因

但是,学派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兴起与消亡都有外部社会环境的原因。从社会学视角研究“科学”现象的“科学社会学(Wissenschaftssoziologie)”已经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得到了普遍承认。希尔根多夫主张,还应当有一门“法律科学社会学(Rechtswissenschaftssoziologie)”,法律科学社会学从社会学视角解释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现象。

学派在当今德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式微和几近于消失匿迹的社会原因在于:

1. 刑法学的研究重点从总则转向了分则。分则远离世界观,纠缠于细节,没有形成学派的诱因。

2. 当今的刑法学人更加冷静、客观地对待自己的职业,不像前人投入那么多感情。

3. 在当今的学术体制中,每一个学术界成员都可能成为基金申请或同行评审的评审人。所以,这是一个要求学者们 “广结善缘” 而非 “对立与冲突” 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归属某个学派反而会给基金申请或同行评审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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