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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诧!一幅赝品五千多万元成交
作者:    访问次数:398    时间:2022/03/07
一幅赝品竟以5232万元拍卖成交,书画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在暴露其造假泛滥。如果一位书画家的精力不放在提升书画功底上,而用来打假维权,是多么无奈的事情!书画领域乱象该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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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被迫”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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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文艺领域的作品著作权受到巨大冲击。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将历代名家的画作复制、修改之后在市场进行贩卖,并长期以此作为敛财手段。

2018年在公安部指挥部署下,贵州遵义警方破获一起书画造假案,摧毁了汪某、郑某、张某等人制贩假冒名家字画的犯罪网络,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仿制的齐白石、范曾、启功、李可染等人的作品1165幅。

更让人惊诧的是一幅《江山胜境图》,原本是李可染名作,但经过复制、修改,并骗取李可染家人的相关的鉴定证书后,最终以5232万拍卖成交。

此外,齐白石、张大千、徐悲鸿等名家的作品由于价值高,也多被一些不法分子篡改伪造,并以此牟利。

除了名家作品被伪造,现今一些知名文艺作家的作品也同样面临被临摹、修改的问题。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篡改后转手获利,事实上,“书画打假”一直是许多知名书画作家艺术生涯中最无奈的一部分。

据钱江晚报报道,前些年,浙江画院院长孙永通过一位在打假办工作的学生得知“‘我的赝品’在市场上流通。”他在网络搜索发现,网络上有关自己作品的假画“数量着实不少,大概占了三分之一”。

为此,孙永于去年3月15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曝光台·114号”。被他鉴定为假画的作品,就在朋友圈进行曝光,并配以相应的评语和表情;实在无奈的,压上两个字“搞”或者放上母本作比对。

针对书画鉴定问题,孙永坦言,目前市场上的一些仿真印刷,逼真度已经让书画家本人都很难辨别,“除了印泥的厚度,有时候我们自己都懵圈。”

作品被别人剽窃并获利,对于作者来讲,不仅自己减少收益,而且低劣的作品被识别后,也会对作者本人名誉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除了孙永外,还有许多书画作者被迫维权。

“谁主张谁举证”,在书画领域,举证就是要找出赝品为假的证据,这就要与原作品进行比对、鉴定。每幅书画作品都是经过多种颜色、以及成千上万线条融合而成,具有唯一性,因此其真伪的鉴定工作,往往只能限定作者本人来完成,这无疑为书画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此外,鉴定书画真伪,也耗费作者本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对赝品和母本,不仅看线条、颜色,还要看“印泥厚度”等细节问题,找出赝品的破绽,但正如浙江画院院长孙永本人也有“打眼”的时候,这也成为多数书画作家放弃打假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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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领域赝品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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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张汝财 )受访者供图

全国人大代表张汝财接受《法制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一些著名画家的后代,有的移居海外,有的从事其他行业,既不关心也不理会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所以给复制者可乘之机。但复制者出于私利,通过复制出版自己的画册,就变成了自己的作品,然后仅凭一本复制来的印刷品画册阻止他人学习、借鉴、传承,再加上社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与这些画家“联手”合作,在全国各地以侵权为由打官司,而这类公司或个人多是以此为营生,严重扰乱书画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类案件甚多,在美术界和工艺美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使历代名家好的作品不能脉络传承、创新发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工艺门类的传承与发展。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劳而获、拿来主义的不正之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也给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造成很大麻烦,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妨碍了我国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书画赝品泛滥,既有复制者的责任,出版机构的做法也不够严谨。张汝财表示,在当下书画市场,一些出版社不注重核实作者身份,不注重作品的真伪鉴定工作,而是注重经营创收,不管是谁的作品,不管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只要不是黄色的、反动的,花钱就可以出版印刷画册。

出版机构对相关作品把关不严,未能主动尽责鉴别真伪,也导致“仅凭一本印刷品画册就成了著作权属的证明”的现象大肆横行,让复制者更加为所欲为。书画赝品泛滥,归根到底还是作品著作权意识不够,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复制者牟利的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针对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00年起出台了多个相关司法解释,但书画作品复制问题依然泛滥,其著作权纠纷未能得到很好保护。

张汝财认为,通常情况下,作品出版合同均明确“如有著作权纠纷,责任自负”,版权号属于出版社,著作权属于作者,两者截然不同,因此出了印刷品画册,不能证明就有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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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

完善“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制度


针对书画领域乱象,张汝财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修订著作权法的建议》。他表示,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合法依据,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著作权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原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原作品创作手稿、出版合同。堵死漏洞,完善相关法律,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创新打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张汝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完善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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