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时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465 时间:2022/01/05

【法理研究】
由于本案涉及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出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于本案,首先应该研究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研究原告是否可以主张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一)挂靠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肇事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日本及我国台湾判例及学说理论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独立性,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当然不得令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肯定说认为,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独立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但对外部关系而言,公司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因此,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二审判决理由恰恰正是这两种观点分别被采纳的结果。
应当认为,出租公司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虽然我国大陆挂靠的一般由车主选择停车场地,而不是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停在公司的车库内和场地上,但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火系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此种场合,也如一般情形一样,由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有违公平原则。
鉴于此种场合,受益人有两个,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予以限制,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故本案乙出租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是否可以主张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出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如上分析本案并不适用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情形,因此,不能套用一般情形下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故本案乙出租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