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作为诚实的占有者,只能保护自己不受那个不能证明
作者: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21/12/11

只有暂时的获得,并且因此迫切要求建立文明状态的法律的必要性。——然而我作为诚实的占有者,只能保护自己不受那个不能证明他比我更早成为同一物品的诚实的占有者,而且还无意停止作为占有者对我的侵犯。)”-这里谈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我作为财产所有者是否能保住自己的地位,倘若同时有一个人提出,他是那个东西的从前的真正所有者,而这个人作为占有者的存在和他的占有情况绝对无法查考。如果后者根本未曾发出对公众来说是有效的、他连续不断占有的信号(不管是否他自己的过错),例如登记注册,或者作为财产所有人在公民大会上表示自己占有该物,又未遭他人反对,就证明是无法调查了。服于一种外在的义务,从他这方面却不许抗拒这种义务。达官贵人和富有者被罚款与其说会感到钱财的损失,不如说会感到他不得不屈服于比他低贱的人的意志的屈辱。因为应受惩罚的论据是道义性的。在这里,惩罚的公正性必须与惩罚的精明区别开来,因为后者仅仅是实用性的,是建立在什么能最有效防止犯罪的经验之上的,惩罚的公正性在权利的细目表上具有完全不同的位置,不是有利或是不可忍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纯粹正义的位置,必须在伦理学中去寻找。“凭时效而获得的权利应该用自然法来说明。因为,如果不是假设通过诚实的占有来阐述这里所说的理性的获得,那就根本无法保障任何获得是绝对的。(但是康德先生本人设想在自然状态中是最强有力的手段)——然而要坚持对犯罪的惩罚,而惩罚又不许反驳,因为犯罪或者本身就不可能,或者本身就一般地对人类犯有该惩罚的罪,例如,强奸罪,鸡奸罪或者兽奸罪。前两种罪用阉割惩罚(用“白阉”,或者用土耳其宫廷的“黑阉”)的刑罚,后一种罪犯则通过永远驱逐出文明社会来惩罚,因为罪犯自己不配呆在人性的社会里——犯什么样的罪,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上面设想的罪行因此是不合乎自然的,因为它们是对人类本身犯下的罪行。——任意对它们进行惩罚是完完全垒违背惩罚的正义性的概念的。只有这样,如果罪犯因自己的罪行自食其恶果,如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他对别人犯的罪过也在他的身上施行,尽管不是按字义上,而是按照刑法精神这样做的,他才不会控告对他的不公正。为财产所有者不让他在房子上刻写这样的义务,那就可以得出结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废约问题上(明文规定的期限除外)都意识到,他们达成一项默认的有条件的契约,也可以根据习惯,重新解除契约。通过出售废除租赁来证明这种资格,表现在由这样一种光秃秃的租约所引起的某些权利(法律)的结论:因为承租人的继承者在承租人死后,并没有义务继续租赁,因为租赁只对某个人有约束,这个人一死,约束也就告终(但是,宣告废约的法定时间总得张榜告示)。同样,没有签订特别的契约时,承租人的权利也不能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只要他在双方都在世时没有专门达成协议,赋予他有资格确定一个后承租人,他就不能把这种权利转让给继承人。
人在国家宪法的纯粹观念中,已经涉及到惩罚公正性的概念,惩罚公正性隶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现在的问题仅仅在于,惩罚方式对于立法者来说是否无所谓,如果这些方式作为手段是用以消除罪恶(如把占有他人财产视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在作案人的人格方面(即对于同类人来说),必须注意尊重人类,而且,惩罚仅仅是出于权利的原因。因为我认为法律上的反坐法(以牙还牙的惩罚)从形式上作为刑法原则还一直是唯一的、由先验决定的观念(不是出自经验,认为无论用何种灵丹妙药,为了这个意图都即没有附款说明或其他可资证明的东西。任何惩罚都会(公正地)伤害被告的荣誉感,因为惩罚包含着纯粹单方面的强制,因而在他的身上,在特别的情况下,至少停止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尊严:因为他要屈 此外,“出售废除租赁”这个命题,也被指责为我在
自然的私人权利(私法)中提出的异端邪说。
有人出租房子,在房客居住租期届满之前,就向房客宣布解除租约;如果他在不该搬出的时间内这样做,看起来象是对房客食言,初看起来似乎是违背契约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的。——但是如果能
证明:房客在签订租约时就知道或必然会知道: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出租人对他所作的许诺,自然地(不允许在租约中着重说明),也就是说,默默地与下述条件联系起来:只有在出租人在这个时间内不出售他的房子时才出租(或者在破产时不得不把房子交给他的债权人),这样,出租人并未违背他那根据理性的、本身也受制约的诺言,而承租人并不会由于在租期届满之前宣布废约而减少其权利。
因此,租约中所规定的房客的权利是一种对人权,某个人依据这项权利必须对另一个人尽些责任,它不是一种针对这个物的任何占有者的物权。
承租人本来能够保障自己在租约中规定的权利,可以获得一种对房子的物权:他只可以把租约刻写在出租人的房子上——作为固定在房子上的东西。这样做了,他就不会在协定届满之前因7为财产所有人废约,甚至出租人亡故(自然的破产或者文明的(法律宣告的)破产]而被剥夺租权。如果他事先没有这样做,因为他想保持自己的自由的话,可以同别处订立条件更好,的租约,或者因悄悄地应用了。离父母的强力,父母④有权反对任何占有孩子的人,同时有权强迫孩子去做一切事情和听从他们的命令。当然,所要做的事情和命令与可能的法律自由不能相悖,因此,这也是一种用来约束孩子的对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