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效作为保持的方式也同 样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作者: 访问次数:416 时间:2021/12/11

为穷人,残疾人和病人而设立的慈善机构是建立在国家财富基础之上的(如捐助基金会和收容院),当然不会被取消。但是,倘若不是按字义,而是捐赠人意志的意义占有优先地位的话,那么也
可能出现某些时候,(至少在形式上)取消这种捐助基金会是可取我可以接受财产再转赠他人,这样,这种占有就没有中断的时刻,而是这种合法继承作为持续不断的延续,通过继承人的接受,由死者过渡到被确定的继承者,因此,这个命题是无庸置疑的:遗嘱属于自然法。
捐助基金会是一种自愿设立的慈善机构,它经国家批准,连续不断地对国家的某些成员进行资助,直至他们死亡。——如果它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宪法能保持一致,它就是永久性的(因为国家永远需要有威望);然而,它的慈善活动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整个人民,或者是为了按照某些特别的原则达成一致的人民的一部分,一个阶层,一个家庭,为了他们的子孙后代以至无穷。第一种类型,比如说慈善收养院;第二种类型,如教会;第三种类型是勋章(宗教的和世俗的);第四种类型是长子继承权。
关于这些社团及其权利的继承,人们现在说,它们是不能取消的,因为那是通过遗嘱变成被确立的继承人财产的,而取消这种状态就等于剥夺了某人的财产。律行动,在同一时刻成为接受者,他不是允诺的遗物的接受者,而是权利的接受者,即可以接受遗物或拒绝接受遗物的权利的接受者。在这个时刻,当遗嘱启封之时,他发现自己在接受遗产之前就变得比以前富有了,因为他只获得了接受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就已经是一种财富的状态了——在这里,如果要把一些东西,在自己不在世时变为另一个人的东西,其前提条件是文明状态。这种财产的过渡——由死者手中——丝毫没有改变根据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去获得(财富)的各种可能性,即使应用这些原则到前面那个案例中,也必须以一部公民的宪法(文明状态)为基础——我可以自由选择,无条件地接受或拒绝一件东西,这件东西就叫做:许诺之物。如果物主要无偿给我一些东西(答应它应该是我的),比如,我正在搬出的房子里的一件像俱,只要他没有撤销承诺(倘若他在这期间亡故就不可能撤回诺言),那么只有我有权利去接受所答应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我可以接受它或拒绝它,而且随我的便:我获得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权利,并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行动来声明我应有这个权利,而是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因此,虽然我可以声明,依我意,这个东西不应该属于我的(因为这种接受会给我带来与他人交恶的不快),但是我不能不要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是否应属于我或不应属于我。因为这个权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不是通过我声明才享有的,而是直接由他人提供而得到的,因为如果我甚至能拒绝享有选择权,那么我会选择:不去进行选择,这是矛盾的。遗赠者死亡的那一刻,这个选择的权利就转让给我了。通过他的遗嘱我虽然还没有获得遗赠者的任何财产,然而却获得对这些财产或部分财产的纯法律的(理性的)占有。此时关于继承权利,这回评论员先生的敏锐目光并没有击中我的论断的论证神经。——我说的不是:“任何人都必然会接受提供给他的东西,如果他接受那个东西只会有所得,不会有所失。”(因为这样的东西根本不存在)而是说,任何人确实总会在这样一个时刻不可避免地和默默地、然而也是有效地接受提供的权利:即在事物的本质决定绝对无法撤销立约的时刻——在他死亡的一刻。因为这时候立约人不能撤销他所立的约,而受约人不得采取任何法使用之上就大错特错了。因此,通过长期使用一物作为获得的凭时效的占有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权利失效作为保持的方式也同样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但它是一个与前一个概念不同的概念,它指的是攫为己有的论据,也就是一个消极的理由,即完全没有使用他的权利,甚至连表示一下他是占有人这样必要的手续也没有,这就被认为是放弃该物。权利失效是一种法律行动,也就是对另一个人使用自己的权利,以排除这个人的权益去获得这个人的东西,这本身包含着矛盾。
这也就是说,我在没有证明,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情况下获得某物,我无需证明,而是通过法律,那该怎么办呢?我不能提出证明,我的权利是建立在不间断的占有之上的,这样,在公众前
面就解除了别人的权益要求,即法律上保障我的占有。然而在自然状态中,一切获得都只是暂时的,这对占有已经获得物的安全问题并无影响,这个问题必然发生在获得之前。因为这里的问题是:谁应该证明他的合法获得?不能把这个责任加诸于现在的占有人,因为他占有着那个东西,只要已查明有足够的历史证明材料就可以了。那位据说是从前的物主,由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发出对公民来说是有效的、他的所有权的信号,根据权利的原则,他已经完全同随后的占有者分割开来。由于他没有采取为公众所接受的占有行动,他就成为一个无权提出要求的人。(相反,正如在神学方面,这就叫做:保存自身就是不断的创造o)即使有一个人迄今未提出过要求而后又带着找到的文件来提出要求,那么在这个人的身上仍然会引起人们的怀疑:是否还会出现一个年纪更大的人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他的要求是建立在更早的占有之上的。——想最终达到因时效而占有一物,重要的关键不是占有时间之长短。因为,假定由于不义(无权利)的持续很长,不义(无权利)就会变成公正(权利),那是荒唐的,使用(还要长期使用)是以对一物的权利为前提的;相反,认为权利应该建立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