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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型
作者:    访问次数:442    时间:2021/12/10
    (一)被告旅行社与原告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无疑旅行社应保证游客的安全,但正是由于旅行社导游的错误行为才使受害人的损害可能得以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同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旅行社无疑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的被告旅游发展公司又是所谓树木的管理人,因其管理上具有瑕疵,即正是由于其对折断的马尾松疏于管理才导致了树木的折断以至于造成游客的伤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之规定,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要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白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树木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树木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实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若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则应当负举证证明。只要其不能证明或者证据不足,即推定其过错成立,也就是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确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者,则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案树木折断致人损害所适用的抗辩事由
    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情形下,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可据以下事由进行抗辩:
    1.不可抗力。
    即树木折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此,应严格界定不可抗力之构成,如果并非是因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瑕疵而造成,是由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形而造成了树木的折断,自然不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其本身存在折断的危险性,但只有再加上外力作用导致树木折断,则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因此免责。
    2.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
    即树木折断是由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行为产生的,则应由该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和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则根据共同过错原则,由过错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受害人和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则根据混合过错原则由受害人和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旅游发展公司作为本案中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前述免责事由,才能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现被告旅游发展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马尾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马尾松折断系不可抗力引起,因此,应该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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