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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够理 智地对他们内心的信仰问题作出较为进步的决定
作者: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21/12/12
    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权利还包括:
    1.委派官吏,对公共的有薪金的公职人员的任命;
    2.授与荣誉称号,给无薪金的公职人员以各种等级的荣誉称号。这些称号仅仅基于荣誉,但是在政治地位上却定出了高低不同的等级。低等级的人,虽然他们自身是自由的,可是根据公法规定的责任,要服从高等级的人,因为后者还有发布命令的资格;
    3.除了上述相对来说是慈善性的权利之外,国家最高统治者还被授予执行惩罚的权利。己选择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决定。国家在这方面的作用,仅仅有消极的权利,用以调整这些公众教师对于世俗的政治共同体的影响,使这种影响不至于对公共和平及安宁抱有成见。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每当教堂内部发生争执时,或者几个教堂之间彼此发生冲突时,使之不至于危及国内的安定团结,这项权力属于省级的警察机关。如果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干预,并去决定一个教堂信奉的特殊教义是什么,或者用法令规定要永远遵守某种教义不能变更,教会不能自己进行改革,这都会有损于国家最高权力的尊严。因为这种做法,会使这个最高权力卷进一场学究式的争论,并和臣民站在平等的立足点上。这样一来,这个君主便把自己变成一个教士,而教会人士则甚至会埋怨最高权力丝毫不懂得教义。这种做法最突出的结果是等于禁止教会从内部作任何改革。凡是作为整体的人民,不能为他们自己作出决定的事情,也不能由立法者代替人民来作出决定。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够理智地对他们内心的信仰问题作出较为进步的决定,因而决定绝对不许他们对教会组织进行改革。因为,这将会和人们自身的人性相违背,也和他们的最高权利相违背。所以,最高统治者不要为人民决定和判决这些事情。根据同样理由,关于维持宗教事业的费用问题,决不能从国家的公共财政中开支,而只能由人民中对该教会有特殊信仰的那些人来负担,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只应作为一项负担落在有关教区之上。这表明国家不能不关心必须生活下去的每一个人。但是,用法德规定的当前提供供应品的办法,不能成为穷人谋生的职业,不能成为懒汉谋生的手段。因为这样一来,穷人的数目会增加,慈善基金会组织对此不免害怕;采取捐献的办法也不能造成是政府强加于人民的一项不公正或不正当的负担。
    第二,国家还有权加给它的人民一种义务去保护儿童,使他们免于困乏和不知廉耻,否则他们会惨遭杀害。因为国家不允许眼看着它的力量被消灭的危险性有所增加,不管这种措施在某些方面可能不受欢迎。但是,人们会考虑,如果为了保护儿童的目的,向未婚的有资财的两性双方强行征收款项可能是不公正的,好象要他们为了不幸的事情分担责任似的。此外,人们还会考虑,为了上述目标而建立慈善收养院,或者执行其他符合权利的办法是否更好一些。问题是,凡是已经提出的对此难题的解决办法,总不免在某种程度上要触犯权利或道德,因而,此问题迄今尚未能解决。
    第三,这里所说的教堂,仅仅指基督教建立的机构,因而必须谨慎地把它和宗教分开。宗教,作为表达人们内心感觉的一种方式,它与国家权力的行为完全无关。教堂是人民公开做礼拜的地方,它来自人民的主张或者信仰。教堂的建立,是符合国家的真正需要的。由于人民认为他们还是一个看不见的最高权力的臣民,他们对此权力表示崇敬,所以他们感到需要教堂。这样做可能经常带来与国家权力的不愉快的冲突。所以,国家对这种关系具有权利。但是,不能认为这是对教堂有什么依据宪法而来的立法权,以致认为国家可以按照对教堂最有利的办法去组织教堂,或者指定和用命令给人民规定信仰和宗教仪式,所有这些都必须全部留给教堂自关的目的而有权向人民征收赋税。特别要指出的是对穷人的救济,建立收容院以及建筑教堂(基督教),否则就要组织慈善基金会或者善意性的基金会。
    第一,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
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须的资料的人的生活。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物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的,这是为了人民的需要。要完成这项任务,还不能仅仅靠志愿捐助,必须作为对国家的负担去强迫征收,因为,在这里我们所考虑的仅仅是国家对人民的权利。在搜集这种捐助的志愿捐款模式中,抽彩给奖的方法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办法会增加穷人的数目,并且会危及公共财政。人们可以问,是否应该用当前的捐献来救济穷人,这样,每一代人都应该支援同时期的穷人;或者是否可以用更好的办法,通过永久性的基金会和慈善机构来处理,例如建立鳏寡院、慈善收养院等等?如果前一种办法比较好,还可以考虑,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搜集是否可以按法定的估计数字去征收,这样比用乞求的方式实质是近乎掠夺的办法较好些。前一种办法实际上必须被认为是唯一符合国家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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