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他心目中的“自由人民”还是有反省和批评的。他批评美国有不当的干涉,批评美国在对日战争中殃及平民的城市“火海”轰炸,投掷原子弹更是违反了上述万民法中对战争行为的限制原则;认为英国1942年底以后对德国城市的轰炸也很难为自己辩护。他也不主张万民法仅适用子自由民族,而认为一种采取“合宜的协商等级制”的社会也能成为“人民社会”的合格成员。虽然最终的目标是希望所有民族都能成为“自由人民”,但是他说,自由的人民应当宽容非自由的人民(指“合宜的人民”),即宽容那些虽然有某种政教合一和社会等级但还是尊重人权和有协商机制、实行法治和非侵略性的民族。在它们那里,虽然自由不够平等,但还是有自由,能开明地对待少数族群。而自由的人民应当宽容非自由的人民的理由主要是要尊重它们,要让非自由的人民也拥有自己的尊严,不要损害到它们的自尊心,并相信它们可以自力改革,而且还有某种文化形式与生活方式对他们是否的确是虽好的深刻问题。
干涉与否的一个关键标准是人权。在罗尔斯看来,正是人权为国内政治与社会机构的台宜性(从而免除干涉)建立了一个必要的标准。而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将遭到谴责,在严重情形下可能遭到强行制裁甚至干涉,尤其是如果它们具有侵略性的话,其他国家是可以有对抗它们的正义战争的。总之,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有理由拒绝宽容这些国家。
在有关援助的义务方而,罗尔斯认为应当考虑到三点:
一是建立正义或合宜的制度并不需要大量的财富,组织良好的社会不必是富裕的社会;二是要意识到“承受负担的社会”的政治文化非常重要,如何分配比补救匮乏更为要紧;三是援助的目的是要通过援助使“承受负担的社会”能合理地管理自己的事务,最终成为组织良好社会的“人民社会”
的成员。因此,罗尔斯看来并不赞成贝茨所提出的“资源再分配原则”和“全球分配原则”,不赞成把他用于国内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别原则”,也简单地搬用于国际上的穷国和富国之间。
罗尔斯考虑建立万民法主要还是通过正义或合宜的制度和政策,来防止那些对人类巨大的邪恶和灾难发生,它不能免除人们的精神痛苦或满足他们的信仰渴望D他说,他所坚持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自由的自由主义”(a liheral-ism of freedom),即坚持“自由人民”与“合宜人民”的平等自由;坚持“自由人民”之自由平等公民的平等自由:并关注这些公民拥有能明智运用自己的自由的足够和全面的手段。至于精神福祉的问题,政治自由主义将其留待给每个公民自己去解决。这并不足说宗教在某种程度上“被私人化”,面毋宁说它只是不再“被政治化”。
罗尔斯不认为自己提出的万民法理论是一种空想的乌托邦,不认为一种几乎支配了人类大部分历史的、仅有利益强权之争而无正义法律制裁的某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亦将永远延续下去。他希望近代以来人们对改良社会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信心和商业社会倾向于和平的特点,将有助于带来一种“出于满足的和平”。支持他信心的还有一个事实是:主要的“自由人民”或者说稳固确立的民主宪政国家之间,毕竟没有发生过战争。罗尔斯也不认为自己的万民法只是反映了一种西方观点,他说,关键在于万民祛并不要求合宜的社会放弃或修改其宗教制度而采用自由制度,而如果民族间建立平等关系属于西方观念,那我们叉能合理地期待建立别的什么关系?
总之,《万民法》这本小书——这大概也是罗尔斯所能独力完成的最后·本专著了——表达了一个年近八旬仍不懈思考的老人对于这个动荡世界的善良希望。在我们结束这本介绍他的正义理论的小书之际,我们也愿表示对这样一位思想者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