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1971年出版后20多年,罗尔斯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主要是对《正义论》的补充和修正。罗尔斯对待批
评的态度是非常认真的,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的。 在《正义论》出版之后的前10余年里,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回应和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他继续阐明其正义论的性质和对象,认为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其契约正义论的对象,主要是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各方被设想为自由、平等、有理性的人,他们首先对有关基本结构的问题达成最初协议,然后才达成其他协议。
第二,罗尔斯进一步指出他的理论与康德哲学的联系,阐述其正义论的康德式基础和构成,尤其对平等概念提出了一种康德式的解释。
第三,罗尔斯继续完善其正义论的论据,同时也对其正义原则的内容作了某些进一步的补充乃至修正。他对争议颇多的最大最小值标准又提出了一些坪由,对第一条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进行了新的阐述。在《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这篇文章中,针对哈特提出的两点反对:一是原初状态中各方同意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理由不充分;二是在实用阶段无满意的标准来应用于对各种基本自由的进一步确定和其间的相互调整,罗尔斯根据其作为自由与平等个人的公民概念和改善了的“基本好”理论做出了他的回答,并对第一条正义原则的表述做了一个重要的修正,重新表述为: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一种充分恰当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此,罗尔斯以“充分恰当的”的短语代替了“最广泛的”的说法。他在此文中除回答哈特的反对意见外,还详细解释了他所说的基本自由包括一些什么内容,有些什么特征,在“基本好”中占据什么位置,其优先性要求什么社会条件等等。
但这期间基本上还是回应居多,发展居少,直到导致《政治自由主义》出版的一系列学术成果的出现和该书在1993年的正式出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才可以说又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阿森纳曾在1989年指出,罗尔斯的观点在《正义论》之后有三点主要变化:一是诉诸康德式的“人”(person)的概念;二是承认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康德式个人的理想社会,亦即现代民主社会,而暂不考虑跨文化的应用问题;三是越来越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区分公、私领域,强
调正义只是政治的共识。这里已经预示了罗尔斯思想后来变化的某些主要方面,但当时尚不可能予以充分全面的说明,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出版后,主要的发展就很明显了。
《政治自由主义》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制度框架三部分共八讲组成,它从两个基本问题开始:第一,在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里,公民们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什么?第二,面对作为自由制度必然结果的合理多元化事实,人们互相宽容的基础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在一个其自由平等的公民被合理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深深分裂的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可能?罗尔斯联系民主传统的两派来阐述这两个基本问题:一派是洛克,他所重视的是“现代自由”(按照贡斯当的划分),即更重视思想与良心 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以及法治;另一派是卢梭,他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以及公共生活的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试图调和这样两派,或者说调和自由与平等,所以罗尔斯说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是自由主义的,又是平等主义的,亦即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又主张实质的而非仅仅形式的政治自由与机会平等。他承认在利益分配上应当容有某些差别,但这些差别应当首先考虑从是否能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差者、是否能最有利于最贫困群体的标准去衡量和核准,因为不仅造成差别的社会条件是偶然的,造成差别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天赋在人们中间的分配也是偶然的,因而应当把人们的天赋也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财产,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这就是他的引起广泛争议的著名的“差别原则”。例如,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曾评论说,这是以“各取所需”的原则代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罗尔斯那里,我们看到现代哲学最全面地努力支持一种社会主义的道德”。
以上所涉及的是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或者说“公平的正义”的实质内容,这一内容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并没有多少改变,但罗尔斯试图使这一具有自由主义特征的“政治正义”与任何广泛的价值理论脱钩,甚至与康德、洛克、密尔所代表的广泛的自由主义脱钩。这样,阐述这一政治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就是一种免除了立场的观点,它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学与认识论理论。罗尔斯放弃了他曾经尝试的为其正义理论提供一种康德式的哲学基础的努力。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正义论》的延伸。《正义论》继承了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试图提出一种能够代替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结构的正义理论,亦即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偏离这一理论,并没有在罗尔斯的思想发展中构成一个迥然有别
的新阶段,或者说,系统一贯正是罗尔斯思想的特色。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所设计的理想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当同质的、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有广泛共识的社会。然而,现代民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有相当多的不可调和甚至不可比的宗教、哲学理论共存于民主制度的结构之中,自由民主制度本身也鼓励这种多元化,因而现在人们就面临了这样一种情况:必须把多元看做一种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而不是例外和反常。罗尔斯在此采用了科亨的观点,即把民主社会看成是一个合理多兀的社会,认为这一民主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的宗教哲学道德理论的歧异并非一个暂时的历史状态,而是一个持久的特征;二是对一种广泛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的持续共识不能通过国家力量来坚持;三是一个稳定、有保障的民主政权,必须得到其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一种实质性多数的自愿和自由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