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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就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
作者:    访问次数:363    时间:2021/11/28
    抽象的权利和自由,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最后都要以客观的、社会性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伦理也可分为三个发展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国家是最高的发展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客观的精神,而个人只有成为国家的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个人只是达到国家的一些环节而已。
    黑格尔通过明确地划分开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充分展示出国家、社会基本结构对于人的重大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说,黑格尔的逻辑和历史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一致。历史的进程几乎总是这样:首先是一些伟大的、富于生命力的观念在个别具有原创力的心灵里明确起来,形成原则或体系,然后这些原则逐渐进入许多人的心灵,成为他们的执着而强烈的意愿,最后这些原则就通过他们的行动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外化为制度、法律、国家、教会等等具有现实性的东西。没有这种外在的制度化,没有这种“道成肉身”,哪怕是真正崇高的东西,也难于在即便是少数人那里长久地坚持(虽然这种坚持决不会失去意义)。尤其是在社会领域内,正义的观念和原则必须化为现实力量才有意义,生命和权利必须有切实的基本制度作为保障才不会流于空谈。
    但是,我们又要说,发展并不在国家那里终结,国家,或者说正义的国家与其说是一个终点,不如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果我们确实达到了合理的正义的社会制度,那么并不是说个人只是作为国家的一个环节才有意义,而宁呵说国家的意义就在于它为所有人能自由地去创造他们生活的意义而提供了一种合理正当的社会条件。
    甚至仅从道德上说也是如此。我们看到,社会制度的伦理原则只会是公正、不偏不倚,而不可能是仁爱、慈善,相应地,由社会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执政者的职责和公民的义务,也都是比较基本的、起码的义务,多以禁令的形式出现(“勿杀人”、“勿盗窃”、“勿贪污”、“勿渎职”等)c它们并不难做到,基本可以说大多数人在不受伤害的情况下都能做到,而它仍以一种强制手段为后盾,只是为了防止哪怕一个人违反禁令而不受惩罚将可能发生的危险的罪恶蔓延。至于个人可以向之做无限努力、无限飞升的道德领域,社会则把它交给个人,给予个人以充分的信任和主动权。高尚的道德不可能由国家来规定,用强制手段来推行,强制或利诱只会使本来高尚的事情也改变味道。我们相信,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里,道德的最高境界总是在个人那里达到的,社会疫般的道德水平与这种境界相距甚远,道德的真正情怀、真正韵味、真正感人的东西总是只在少数个人那里感受到,总是只在少数人那里体现出来。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说,道德最深的根决不是扎在制度、国家,而是扎在个人那里,制度本身的伦理在其最深的一点上与个人道德相接,它的根是深深地扎在人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之中。因此,我们说黑格尔的高低次序是颠倒的。国家伦理并不是最高的发展阶段,小是个人道德要为达到它创造条件,相反,是它要为个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
    所以,罗尔斯说制度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对这种优先性,我们显然有特定的理解。这种优先性决非是像黑格尔所指出的国家伦理高于个人道德,凌驾于个人道德,个人道德只是向它奔赴的—条途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相反,优先性在此毋宁说是起码性和基本性,就像一座大厦,它必需先有坚固的基础,但它真正灿烂壮观的部分还是在它的上层。我们可以说基础是很重要的,是需要优先考虑的,但不能说它所有上层的部分都是以它为归宿的。所以,黑格尔在此实际上犯了一个头足倒置的错误,他为了他的逻辑而牺牲了真理,并黾在社会政治哲学或者法哲学中,主要的矛盾并非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矛盾,而是社会与个人的冲突,正义的理乱就产生干对这种冲突的调节。
    这样,有关制度原则对个人的原则的优先性,我们就可以归纳如下:优先件是指我们在考虑道德或伦理体系时,首先要考虑制度伦理,考虑它是否合符正义,这不是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目标,而宁可说它是最起码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对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要建立一个社会时,就要首先选择有关根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然后才是制宪、立法和定规,并把大量的行为领域留给个人去创造和发挥。在此,优先性还有一种含义,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要优先于其他社会价值(如效率,稳定)而被人们考虑的,这是指社会观方面的正义优先性,是正义优先于“好”,优先于功利,此优先性问题我们已在前一节中予以阐述。而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则是指道德方而的优先性,是指一种正当(社会正义)优先于另一种正当(个人行为的正当)l面被人们考虑,是指制度正义的确立要优先于个人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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