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作者:    访问次数:407    时间:2021/11/26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或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面所谓主要制度,又是指政治结构(国家)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如宪法、基本立法、市场、所有制和家庭等。这样,两个正义原则就可以说是应用于社会主要功能的,就是要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负担。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致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致相合)n至于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行为和行为者的正义,罗尔斯认为并不与他的社会正义论相冲突,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行为正义论实际上以一种社会正义沦为隐含的前提,在勿贪婪,得自己所应得而勿任意剥夺他人所应得的“行为正义”的内涵中,隐含着一种对何为“应得份额”的解释,而这种解释是要由社会正义论来决定的。
    现在我们还有必要弄清正义与社会的关系,或作为一个标准的正义在社会评价中的地位。这需要通过这三个概念来进行:社会——社会理想——社会正义。
    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是最根本的,什么是社会,社会的存在有何必要性或必然性,它的目标是什么等等。然后才引出什么是理想的社会,什么是合理的社会的问题。由理想社会的问题又可以派生出正义的问题:理想的社会就等于是合乎正义的社会吗?是否还有其他的评价标准?等等。当然,我们这是从理想的层次F探讨,也可以从现实的层次,从非正义的问题引出正义的问题,如良心拒绝和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但我们要记住,罗尔斯主要是在虚拟、理想的层次上正面阐述的o
    罗尔斯假设了一个这样的社会:这是一个多少自足、相对封闭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基本规范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并众所周知地被人们大致遵循,这些基本规范标志着一个旨在推进所有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well- ordered society)o所谓“组织良好的社会”有两
个主要标志:一是有效地受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调节和管理,这就意味着“组织良好”;二是旨在推进它所有成员的利益,即它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这就是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社会就意昧着合作,这是最根本的,至于利益的冲突,它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发生(仅仅在分配份额方面),而且决非不可调和的,是可以寻找到一种解决方案的,这种解决方案就是正义原则。一个合作社会因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而呼吁建立一种公开的正义观,一种可能根据它们建立起正义共识的正义原则。
    我们从上面看到,在罗尔斯那里,一种合作社会的概念是如何产生出对于正义原则的需要的,正义原则是要用来指导对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的。如果把社会理解为一个冲突的社会,一个利益对立、冲突不可调和的社会呢,对社会正义大概就得作另一种解释。当然,罗尔斯是在理想的层次上探讨的,他可以说他探讨的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理想的社会当然最好是理解为一个互相合作、促进所有成员利益的社会。而理想社会的标准自然也不止一个,除了分配的正义的标准,还有合作的组织形式和调整是否有效率的问题,是否稳定的问题,效率和稳定同样也是判定一个社会是否为一个理想社会的标准。虽然正义、效率、稳定这三个标准是互相区别的,但它们之间叉存在一种紧密的联系,而正义可以说是评价一个社会的首要标准和德性,是优先于效率标准和稳定标准的。
    至于为什么要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或对象,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的影响十分深刻、广泛且自始至终,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前景,决定着人们的最初机会或出发点,这种深刻和重大影响又是个人所无法选择的,故而需要有关制度的正义原则来进行调整和处理。
    在后来发表的《作为正义的主题的基本结构》一文中,罗尔斯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应当把基本结构看做正义的土题。罗尔斯认为,一旦我们把参与订立社会契约的备方设想为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从契约论的观点看,把社会基本结构看做正义的主题就是自然而然的了。他们必须首先达成这一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协议,然后才是其他的协议。这里关键的还是基本结构的独特作用,即它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决定性影响,以及它受正义原则支配时,它最能约束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的意义。
    现在我们要再区别一下对制度的道德原则(社会正义原则)与对个人的道德原则(行为正当原则)。我们在此不想细致地讨论对制度所作的主要与次要、抽象与现实的划分,以及制度原则与策略准则、个别制度与总体制度的区别,而是径直遵循罗尔斯的假定,把制度的正义原则理解为应用于社会基本体制的、作为公开规范体系的原则,我们现在所考虑的是对制度的原则与对个人的原则的对比。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