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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哪吒”和“权力菩萨”--法律职业独立的隐喻
作者:    访问次数:342    时间:2021/10/12
   上一小节,谈论了法律背后的那类“人士”如何了得。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类背后之“人”主要是指法律圈圈之内的权威人物。从国家法律的角度看去,权威人物是说司掌法令的大小盲人,在今天,他们包括了法官、检察官、警察之类的“权力哪吒”。而从“礼制”之类的民间习俗的角度看去,权威人物是说司掌“民间法”的大小头人,在眼下,他们包括了族长、村长、社区“领袖”之类的“权力菩萨”。中国法学的一些理论,在讲法律背后的“人”的时候,眼睛正是描向r这些权威人物。
    现在,我们先在同家法律的圈子和民间法律的圈子之间做个区分,然后,深入琢磨.一下那些权威人物的文化意蕴。
    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有个统一性,而民问法律则星有个地方性。国家法律在时间和空间的两个向度,都是毫小客气,毫小含糊的“干篇一律”,而民间法律倒是松散的“星罗棋布”、特色各异c就在一个国家来讲,国家法律喜收将触角延伸得无孔不入,而民问法律则是喜欢画地为牢。于是,地域性的文化色彩,在国家法律的身上显得浅显清淡,而在&问法律的身上倒是显得深厚浓重。由于这样一些特性,小论是…乡、水泊、草原、街区、社团,J弭家法律都试图跨越其上,小希望而且也小允许,有你差我别、各自为政,法律就是“宽宏人度”了,在乡有山乡的,在水泊有水泊的,在草原有草原的,在街区有街区的,而在社团就有杜团的,民间法律没有意图而且没有力量要在所有地方“一一统天下”。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那些小同种类的权威人物就有了小同的角色意蕴。
    可眦感觉到,由下国家法律有了“统·雄心”,圈子中的“权力哪吒”就会形成一个人数众多的“专职”阶层,毕竟国家法律的强制推行,需要取之不尽、用之小竭的人力资源。在前边第62小节,我们略微谈过法律职业的独立问题,在那里,说过了法律职业的权力独立和“知识”独市,说过国家法律的顶天主子阜上他老人家,因为精力有限、时间有限,故也,好将更多的日常法律活计,交予衙门里的人小官人独立地办理。在这里需要稍做另议的星,国家法律的统一“意愿”,是会神差鬼使地造就一大批人数众多、而且慢慢具有独特“法律知识”的职业阶层。国家法律的白纸黑字越是“丰富”,那个职业阶层越是膨胀发展。当然,在国人的古代社会里,承载独特“法律知识”的“法律职业”,是一个难产的婴儿,那婴儿至今是否产下了,也依然是个投有结论的事情。但是,大批操管法令的“官方”人士的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国人的“权力哪吒”已经把持了国家法律的王国,反过来,国家法律的王国本身,也需要这样“清一色”的“权力哪吒”。当国家法律的条文字句汗牛充栋的时候,这样的人力需求更是不在话下。
    在民间法律的圈子里,事情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村里有个村长,族里有个族长,“社”(指社团)里有个“社”长。在那些区域里,零星个把的“权力菩萨”已是够用的。各村兴许有不同的村规,各族兴许有不同的族规,各“社”也许又有不同的“社”规,选个头目出来当然已经绰绰有余。在那些头目之间,无需相同的“法律知识”和观念。那些村规、族规和“社”规,在一个特定地方也不会多得数不胜数。这般瞧去,“权力菩萨”就像民间法本身一样,有个地方性而且是零散的。
    这番对比下来,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国家法律圈子中的大小“权力哪吒”,和一般平民酉姓的距离是远的,和君王他老人家的距离也是小近的。而民间法律圈子中的“权力菩萨”,倒和那些小民庶“手拉手”、“心连心”,和万岁爷他老人家却是不远不近的。这样的话,讲法律背后的“人”,似乎就应多讲而且大讲那些“权力哪吒”,他们在国家中的地位实在太重要了。
    提起国家法律背后的“官方”人物,虽说他们实际上在法律王国中有些“独立”的味道,但是,在中国法学的一些理论里,他们还是不够独立的,毕竟,君王如果想要干预的话便能干预。君王就像法家分子所鼓吹的,“因任而授官,寻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申不害语,见韩非:《韩非子-定法》)。此外,在中国古时的衙门官人身上,各类权力也是分得不清不楚,就拿县级芝麻官来说,他既要做今天县长做的那一摊,叉要做今天法院院长做的那一摊(见前第61小节),就算是山高皇帝远,君王老人家鞭长莫及,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在芝麻官那里依然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洋人和今天的国人,把这叫做“诸权合一”。因此,中国法学有些理论就想“陈仓暗渡”,一方面叫官员扎实地独立起来,另一方面,叉叫官员有个职权分工,从而让“法律专职”那样一个阶层,在实际和理论的两个方而挺直耀板、像模像样。
    《孟子》里有段记载,提到孟子早就说过一些略有这样意思的零碎言词。孟子说:有杀人者,或问之日“人可杀与”,则应之甘“可”;如彼曰“熟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日:“为士师,则可以杀之。”(见《孟子-公孙丑下》)
    孟子的意思是讲:假如眼下有人杀人了,问我(指孟子)“这人设杀还是不该杀”,我就会回答“格杀勿论”,但是如果问我“该谁来杀这个杀人者”,我自然会说“当司法官的那人该杀杀人者。”可以看出,孟子有点“专权专用”的意思,他模糊地想说“不是凡官即可处决杀人犯”。这就是:粮官管粮草,文官掌笔墨,畜官赶牛羊,而刑官才可以司个断案审狱。就是在君王老人家那里,他也不能随意干预过问,甚至“自己动手”。
    汉代有人说,骏马可以日行千里,但是论起捕捉野兔,它就无法和豺狼相比了,这是因为技有所异、各有所长。猫头鹰那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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