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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后的“人”
作者:    访问次数:343    时间:2021/10/12
    经过对“士”以及其他一些问题的一番解说,我们便来到了法律的背后。在这背后,看官您也就看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规则意义的“人”。前面第42.80小节,提到,有些占人特别相信规则有自己的意思和路数,但是,仔细琢磨起来,问题好像并非那样简单。在更多的情况下,倒是外人决定了规则有啥意思、有啥路数。这也可说“横看成岭侧成峰”。
    在前面第14、15小节,我们还谈到人性恶的问题。在说人性恶时,我们讲了如果认为大多数小民百姓以及小官小吏本性是恶的,自然没有理由认为,某些少数人就不是性恶的。中国法学的一些理论,以为小民百姓和一一般官吏是性恶的,但又以为,帝王将相之类的达官贵人和说人性恶的那个学问家,就町以另当别论。然而,认为人性是恶的,好像也就没有理由认为有人可以不是性恶的。……在这里,笔者当然不是想要重复性恶性善那个啰嗦问题,而是打算,将人性恶的问题和前而规则解释的问题挂在一起,来说另外一茬儿。这另外一茬儿是讲,我们似乎可以这样想:如果所有人都是性恶的,就是那些决定规则最终命运的达官贵人也是性恶的,那么,规则本身的命运,岂不是更为严峻了?到了这一步,到底规则本身是重要的,还是“人”是重要的?到底规则的意思是在规则本身里面,还是在“人”的手里(毕竟人性恶时解释者就可能恣意解释规则)?
    除了性恶这‘茬儿,在前面第19小节,笔者还提到了“关”官吏谋反的问题。在那里,可以看到,“关键”官吏(掌握重要权力的人)对国家法律的基础举足轻重。如果“关键”官吏谋反叛逆了,国家法律自然就会风雨飘摇、无影无踪。现在,规则本身的意思有赖于人的理解和把玩,这样的话,“关键”官吏的谋反,有时岂不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为“依法办事”、 “为民除害”了?因为,他们可以声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和自己所理解的规则意思丝丝人扣、绝无相悖,而自己所要清除的“乱贼”已经“乱法”了,就像前小节孟子那般说明商汤、周武一一样,自己来一番自己的解释说明。
    正是由于这些道道儿摆在这里,中国法学的一些理论,特别将人们的视线拉向了法律的背后,把法律背后的这“人”那“人”,推上了法学理论的前台。
    《荀子》讲: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韭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厚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完;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囊。(《苟子·君遭》)。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说,人要比法律重要多了。这国家大乱,不是法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法律那东西不可能自己独立地呆在那里,依照法律类推出来的判决,就更不可能自己“走南闯北”了。有人,它们才可以存在,没人,它们就会寿终正寝。所以,说千道万,尽管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所在,可是正人君子又是法律的根本所在。这弯转来转去是讲,没有正儿八经的君子攥住法律,天下照样乱得一塌糊涂。这就不奇怪,“……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苟子·王制》)。“能当一人而天下取,失当一人而社稷危”(《萄子-壬霸》)。也正如孟子所说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汉代有人说过类似的见解:“……公族不正则法令不行”(桓宽:《盐铁论-讼贤》)。宋代的变法名角儿王安石则是提过,“理天下之财者奠于法”,可“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王安石:《王枯川集-翰林学士除三司使》)。到了大清年间,康熙皇上似乎也是有个英雄所见略同:“有治人,始有治法……”(见《清实录》卷四十三),“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见《清实录》卷八十三)。而时日到了今天,也有学者以为,任何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脱离开‘人'来谈‘法’的作用,是不妥当的”(孙国华,1981年:页295)。
    就是那个“法”字从来不离正文的《商君书》,也有一通由“人”列“法”、再由“法”到“人”的奇妙论说。它讲,这人多了自然会乱,天下乱了就需要有圣人。圣人出来后,当然忙着定
下规矩说清土地、财物、奴隶的私有属性。但是有了私有属性,没有法制则是不行的,这就需要定出法令规章。然而有了法令规章还要有官,因为没有官的法令规章等于废纸一张。而最后,更为紧要的便是要有人来管束那些小官大官,这人就是君王。于是,不是法律在人的头上,而是人在法律的顶上。正所谓: 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n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书-开塞》)
    虽说《商君书》到底是像许多法家的说法那样,将君王摆在了顶端的顶端,但是,法律之上依然站立着一批又一批的大小官人,没有官人,法律就是徒具其表。毕竟法律的命运捏在官人的手里。这样,法律背后的官人,自然要比法律本身来得重要。
    前面的“法律”,大多是讲国家的法律。可是说起法律背后的“人”,当然也要扯上礼俗那类民间的“准法律”。对那些准法律来说,背后的“人影”依然重要。读者一定记得,我们提过孟子如何巧释“男女授受不亲”这个人礼,击讲明嫂嫂落水的时候拉手去救,并不属于犯礼破规这回事了。孟子的确是讲,这时不去伸手拉人一把,就是禽兽不如,出于权宜之虑,就要“该出手时就出于”(见前第41小节)。但是,孟子的弦外之音可能也是包含了这个意思:救嫂嫂于落水之中,也许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异性接触”,准确来讲,并不属于大礼所说的“异性接触”。因为,人礼所说的“异性接触”,是一般的异性接触,根本没有包含“见义勇为”的异性接触。所以,说权宜之计是可以的,说没有粘上大礼的边儿,也是过得去的(尽管这里可能有些牵强附会)。如果真是叮以这般解释,那么,解释“礼制”的人又比“礼制”本身更为重要了。当解释者是些民间权威的时候,这等
重要,将是要害之中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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