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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民间法”-“合理”
作者:    访问次数:520    时间:2021/10/12
    可是,在那个事例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仔细琢磨一下。先说头一个。对于那个被强奸的姑娘家来讲,到底是将小伙子抓走而自己一分不得这个结果不错,还是自家兜里揣上一些钱后自己又嫁出去这个结果不错?小伙子被抓走了,被送人了大狱,这当然是出了姑娘家的一口冤气。可是,小伙子一旦被铐上,姑娘家自己“被糟蹋”的事情也就曝出一点光来,总会弄得左邻右舍传来传去,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话佐料,甚至被某些大惊小怪的人物小题大作,从背后戳上那么几下脊梁骨。同乡,虽然知道这是强暴的事情,可是贞操的旧观念,总是不会使他们公平地对待姑娘家。这也算是中国道德文化的一个特色。这种结果,再加上没啥钱财的补偿,被害人岂不是太因小而失大了?
    另一个结果是像案子里说的,姑娘咽下了一口冤气,但是,拿回了一些钱,而且出闺成大礼了。这个结果是有点别扭,然而对姑娘家总的来说是不吃亏的。一来可能没啥外人知道,由此也就没有了“封建道德软刀子杀人”那回事了。二来,小伙子家也没有“过河就拆桥”(性关系搞完之后一走了之),不论怎样,到底是担起了男子汉的职责。这之外还有一笔补偿。如果姑娘家里原来就是蛮清苦的,这补偿自然也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个结果,当然还是可以接受的。
    对比一下两个结果,似乎可以看出,从姑娘家的利益角度瞧去,国家法律好像并没有给她们带来她们所期望的结果,相反,那结果可能正是她们不太希望看到的。如果国家法律原来号称就是保护姑娘家的利益,那么,为啥结果实际上却是另外一个样子?像有些学者说的,我们不妨想一下,“为什么被法学家和立法者假定为人民的最佳保护的国家制定法会被这些受保护对象自愿放弃”(苏力,1996年:页45)?
    再说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和头一个问题有着一些联系。两家人左掂量、右盘算,最后由于姑娘家的算计起了决定性作用,这样,事情也就私了了。这类“商谈性质”的私了过程,其本身似乎说明两家之间使用了一个“隐性的”、有些看不清摸不透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因为,像有的学者所讲的,它“在中国农村并非少数。考虑到这种方式的流行、经常和恒常,考虑到其在中国社会中实际所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我们也许可以称那些潜在的、指导这一纠纷解决的规则为一种‘民间法'——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苏力,1996年:页“一5)。乡下人解决这类纠纷的办法当然是蛮多的n比如,姑娘家可以找人大打出手,将那小伙子狠狠收拾一下,然后叫男家赔礼道歉。或者,“君子动口不动手”,请村里有头有脸的德高望重的人出来调解调解,由他拿出个“有份量”的主意拍板定案。或者,干脆硬揪着小伙子游街示众,让他尝一下千人啐万人骂的滋味。或者,
就是像前面说的,两家人使用“讨价还价”的生意办法,来个“权(这里当然是指权利)钱交易”以了此事。这些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人们的反复使用和默认,其中有些也就可能成为对乡民有些约束作用的民间规矩。在我们所说的案子里,似乎可以看出来,到底成为“民间规矩”的方式就是“讨价还价”,而其他方式好像没有成为这样的规矩。有学者这样说:一事实上,他们是在知道国家法律会制裁男青年的情况下,作出了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合作规避国家制定法。这种选择虽然没有以国家制定法的规则作指导,但决不是没有知识和规则指导的行为。他们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显示出有一种文化和规则在起作用。否则,也许女青年会哭上几天,然后就忍了;也许女方厦其家庭会选择报复,而报复的手段几乎是无限多样的。如果男方真的不知法,他可能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以为然,他甚至回来安慰女方,但绝对不会请求女方撤诉——其之所以请求撤诉是围为他知道他可能受到国家制定法的制裁。而之所以双方可能很快达成协议,也并不因为这种协议是“最自然的”、或最合理的。因为,如果没有一些潜在规则的制约,解决纠纷的手段必定是无穷的,……(苏力,1996年:页44)而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国家法律已经摆在那里丁,那么,为什
么两家人最后还是选择_r自己更喜欢的民间规矩?
    头一个问题和后一个问题,都是蛮重要的c它们说明,至少对于姑娘家来讲,当偶然的强暴事件突然降临自己身上的时候,她们对自己的利益和期待有着自己的理解,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倒不一定满足了她们的理解口味。假如在姑娘家的眼睛里,国家法律定出的解决办法瞧上去不是那么特别舒服特别带劲儿,或者相反,那办法只是带来了进一步的利益损失(经济七没啥补偿不说而且姑娘家的名声也没了),如此,为什么不能同情一下姑娘家自己的选择,同情她们自愿接受的解决办法?
    现在,我们再进一步说一下“民间规矩”的问题。在这个强暴的案子里,两家最后选择丁“讨价还价”的私了。为啥选择私了?因为私了在两家看来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从晦家的角度看去私了这个民间规矩则是个好东西。将这里的意思反过来讲,私了的民间规矩符合了他(她)们的意愿。进一步讲,以个自发出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在村民看来是有益的,它就会慢慢成为一个民间规矩,如果没啥益处,它就会慢慢消失。像“大打出手”、“调解调解”、“游街示众”,等等。恐怕对一段时期之肉的强暴以及被强暴的两家来讲,就是不太有利的方式,所以,也就不大可能成为一个民间的规矩。当然,在以前或者以后,随着人们的兴趣、观念和利益需求的变化,那些方式之中的某些也许曾经或者将会顶替“讨价还价”的方式,成为一个民间规矩。这说明,民间规矩之所以可以形成,它是大体上来自民间一段时期的“合理”选择。这种“合理”,当然至步是在一段时期之内,在出事儿的两家那里看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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