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二)
作者: 访问次数:471 时间:2021/10/12

我们可以认为,与父母的关系,是家庭关系里几乎最为重要的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一一个显著符号。而人一一生下来的时候,就和父母厮守在一起,然后,随着年纪的慢慢增长,才出现了和远亲、同学、老师、乡亲、同事、上司、国人之类的由近到远的人际关系。这就有如学者赞孝通所说的,中国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轮轮渡纹的差序”(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
这样看去,如果与父母的关系搞得乱七八糟,那么,和别人的关系究竟可以搞得如何,就是一个大可置疑的问题了。因为,爱父母都出现丁困难,爱别人岂不是更困难?前面第15小节就提过,有一个叫开方的人,为了做官,竟然15年之间连自己的母亲都不瞧上一眼,这使管仲也觉得此人忠君不是虚伪,就是另有图谋,故而不杀则是隐患多多。而且,开方的主子齐桓公死掉的时候,开方果然是坐视不理,叫齐桓公陈户街头。如此,回到这小节主题上,自然可以问问:为什么要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岂水将会破坏原有的和谐家庭?破坏了家庭,也就没有“亲爱”,没有了“亲爱”,社会其他关系岂不也会一塌糊涂?所以,我们应该承认,“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札记·昏义》),“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离娄上》)。
这样,“父为于隐”、“子为父隐”,正是为了家庭关系的自然和谐,最终也是为了社会的自然和谐。所以,无论如何,家庭关系是首要的,而社会乃至国家的人际关系相对而言是次要的。明白人知道,“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进一步来说,就要“上治祖弥,尊尊也;下冶子孙,亲亲也”(《礼记-大传》)。
讲到这里,可以发现,这套理论和前面几小节提到的鼓吹“国家法律天下”的理论,差别蛮大。虽然两种理论都说为了社会国家的目的,但是,前者喜欢从“家”开始,后者喜欢“直来直去”、一步到位。而且,前者特别注意亲情的意义,而后者则是不以为然,仿佛没有亲情,社会照样可以井然有序,“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见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这是不容质疑的。
学者瞿同祖对这两类理论有番高屋见瓴的概括,笔者把它摆在下面:
总之,儒家着重……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亲疏而异而施的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礼治法治只是懦法两家为了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瞿同祖,1981年:页285 -6)
说到“父子相隐”,不单是国人,即便是洋人也有不同的想法。古希腊贤哲柏拉图在自己的《对话录》里,就设立了对立的两方,一方叫苏格拉底,另一方叫游叙弗伦,并让他们就这问题交换了一下不同的意见:
苏:你的是什么官司,游教弗伦?辩诉呢,还是起诉?
: 诉。
:列差?
游:告那个人,我似乎发疯了。
苏:他是谁?
游:我的父亲。
苏:你的父亲?你这个好家伙!
游:的确是他。
苏:什么案件?
游:杀人案,苏格拉底。
苏:被你父亲杀的是你家的一位亲戚吧?一定是的,否则你不会为一个非亲非戚者告发你父亲杀人。
游: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的区别,却不想唯一需要厝意的是杀人正当与否;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便与他同罪c被杀者是我家的雇佣……(柏拉图,1983年:页14 -5)
在这段对话中,苏格拉底似乎有点赞同“子为父隐”,不然,他就不会怀疑被杀者是游叙弗伦的亲戚。而游叙弗伦则是显得“正气一身”,非要用“正当与否”的说法,来表示一下自己可以大义灭亲口其中的对立是不难看出的。当然,在这里,我们好像没有看到“国家”的影子,这又是让人感到有趣的。我们应该注意,游叙弗伦像许多洋人一样,习惯于用“正当”、“公平”之类的东西顶替“国家”的概念。在他脑袋里,更多的东西不是“国家的秩序”,而是“公平与正当”。这也许是国人和洋人的一点区别。
同到我们的正题上。通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讲法,我们自然领略到了“家庭关系”在中国法学的某些理论那里的重要地位。如果犯事了都要互为隐瞒,隐瞒的对象又是官府,那么,平时的家庭自然和谐关系就更不用多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