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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
作者: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21/10/12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观念,是想表明国家法律的作用不仅有限,而且“生”事儿。结论是,最好将法律撇在一边,凡事顺其自然。现在,我试着用一种推论,米表明恰恰在顺其自然的时候才可能出现国家法律。换句话说,要想顺其自然,有时就会自然产生国家法律。
    前面第46小儿讲到r小孩如何在众人都“博弈”的情况下,最后遵守社会自然规矩这码事。我说过,那是顺着“物极必反”的道道儿可以得出的一个结沧。小孩子调皮捣蛋,啥事无拘无束,而由于放任的结果,他像其他坏人一样变得越来越贪婪。越贪婪,就越想要得到吏多的好处,越想得到更多的好处,就越会不择手段。而不择手段虽然可以获得几次成功,却较难永远获得成功。因为,别人慢慢就会躲避防备,甚至“以牙还牙”。于是,小孩子终于明白要遵守社会中的自然规矩。否则,别人没好处,自己也设有好处.到此小孩子电就“学好”了。
    现在,我们将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看作可以放任的小孩子。大家都是无拘无束的,直至贪得无厌,这样,人人最终都会发觉自己岌岌可危,时时处在弱肉强食、“物竞天择”的不妙处境。就算一人可以一时战胜另一人,终究会有被他人战胜甚至“吞食”的可能性。于是,大家就会明白,只有人人“学好”或者遵守一个社会规矩,人人才会踏吏安全。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人们会想到制定一个文字性的规矩,大家依规矩行事,并选出一个监督执行的“中市”机构,但凡出现违反者,便根据规矩了断处罚。这套文字性的规矩和“中立”机构的出现,应该说就是国家法律的起源。
    讲到这里,如果对西方的法学理沦颇为熟悉,自然会知道这轮解说叫做“社会契约论”。在洋人那里,“社会契约论”有许多“版本”。前霍布斯( 'I'homas  H()})b-s) “版本”(见霍布斯,1985年),洛克(John l_ocke)“版本”(见洛克.1 983年),还有卢梭(Jean-J acques Rousseau)“版本”(见卢梭,1982年),……等等。但是它们夫同小异。其共1司之处正在于说明法律的起源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法律,没有一个社会规矩,人人都会没有好果子?为了生存,人们自然会建立一个政府,订立一个法律。人们当然不能说,国家法律必然是以此方式产生的。但这可能性是绝对不能排除的。至此可以清晰地看到,懒其自然的结果,并非像前面一些中国法学理论想象的那样,可以撇掉国家法律,恰恰相反,国家法律有时正会因此而产生。所以,真要顺其自然,国家法律有时是个想扔都无法扔掉的东西。这也是为啥直到今日,人们不会丢掉国家法律的一一个原因。
    显然,在叭舍弃国家法律的方式束顺其自然、“无为”治理的观念里向,包含了一个小幸的白我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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