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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数量与盗贼数量的正比例
作者:    访问次数:317    时间:2021/10/12
    国家法律出现在人世上,说来也有很长的历史。掐指算一下,最早的国家法律比如闻人的“禹刑”(见《左传·昭公六年》)、外国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宁法律,距今也有四、五千年了,人制定法律,自然是冈为社会有乱贼,缺乏一个安定秩序。就对付。真正的盗贼而言,人们对法律还星赞不绝口的。
    可是,中国法学的一些理论在鼓吹“无为”的时候,特别说到“人多位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章五十七)二这意思是讲,人们想出的治世技巧越多,稀奇古怪的事情则层出不穷;法令制定得越清楚详细,小偷窃贼也就越是猖獗。换个意思来说,国家法律的数量和盗贼的数量,有个止比关系:《吕氏春秋》类似地讲:“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桀、纣之禁,不可胜数,故民因而身为戳……”(《吕氏春秋-适威》)另有书也说,“奸邪多则刑罚深,刑罚深则国乱”(《墨于-辞过》),对于一般官吏,“君修法讨臣,臣慑而不敢拂,……患也”(《墨于.七患》)。
    为什么会是这样?本来,这法律制定出来,一部分专用来对付盗贼奸人的,为啥没用之后还会滋生深患,为啥坏人愈“压”弥彰?《庄子》说,原因应该这样理解:许多人的性情本来是平静的,虽讲平静,可也有打探“新鲜事儿”的嗜好。法律制定出来后,许多人才知道有“盗贼”犯罪这一茬儿。知道后,就要想法躲避法律,一是琢磨不犯事儿,二是琢磨不被罚。可是琢磨这些,就要费尽心思,费心思的结果就是脑子越灵,脑子越灵的结果,就是越来越容易想到歪门邪遭上去。“于是乎……天下脊脊大乱,罪在撄人心”(《庄子·在宥》)。
    另一方面,对那些本来就是盗贼的人来说,他们大多数心思本来就是坏的。当知道法律出来了,他们便会仔细研读,思量如何对付。这样的结果同样是越来越多地开凿了歪门邪道,犯罪的手段愈加高超精湛。也可说,这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一个种类。手段高超精湛了,成功率就会增加,成功率增加反过来又会刺激盗贼的进一步邪念。这又是以个恶性循环。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可以发现,即便成百上千年之后,随着剿灭盗贼的法律增多而盗贼并未歇息,反倒是似乎与日惧增的一个原因。当然,鼓吹“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理论,并末直接讲出这个原因道道儿。可那,是合乎逻辑的一个推论。
    此外,不仅“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而且“罪当北者肥泽,刑者多寿,心无累也”(刘安等:《淮南子-说山》)。这话是说,判了死罪的人可以活得肥头大耳,受了宫刑的人可以长寿,因为他们没有了欲念的牵累)这弦外之音是:法令刑罚多了,反倒便宜了那些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这也意在说明法令多了没啥好处。
    所以,想来想去,似乎“治理之美,无过无法”(梁漱漠.1991年:页515)。
    不过,单就“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说法,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人是不是一定像《庄于》说的那样,脑子越灵,越容易想到歪门邪道上?回答肯定是“小一定”。不说别人,就说制定法律的人,其中有些制定法律的时候,脑子也是越来越灵,但是他们就不会想到歪门邪道上去。否则,这社会上也不会有啥法律出现,去对付盗贼了。其实《庄-》也不否认,社会上总有人做坏事,有人做好事,而且做坏事的想对付做好事的,做好事的想对付做坏事的,这样对付下去,双方脑子都是越来越灵。既然如此,如果出现越来越灵反而走上邪门歪道的情形,自然也会出现越来越灵走上“以正压邪”的情意。其实,不仅某些立法者,就是其他一般人,也有脑子越灵越是远离邪门歪道的时候。起码老子庄子,就属这一类。《庄子》的说法,有点类似古希腊柏拉图讲过的一一个观念:在戏剧中扮演坏人角色,特别容易变成坏人,因为,扮演者必须深入角色、体会角色,这种“深入”和“体会”,慢慢就会令其心灵变质向恶(见柏扣图.1981年页98-9)。可是,有准会相信柏拉图的观念?
    再拿盗贼来说,盗贼的确有时在弦律面前更加知道“狡兔三窟”这回事,而且,多少年过后,也没见法律彻底剿灭了盗贼。但是,有胆大的盗贼,也有胆小的盗贼。换句话说,有“临危不惧”甚至“视死如归”的盗贼,也有“诚惶诚恐”直至“夜不能寐”的盗贼。如果“诚惶诚恐”、“夜不能寐”,怎会有更多心思琢磨如何“狡兔三窟”?真是这样,倒是不如悬崖勒马、洗手不下了。有盗贼止是这样息事情的。既然如此,法律是不是已经彻晓剿灭了盗贼,也就不是一个问题了。
    至于死犯在狱中肥头大耳,受寓刑的人长命百岁,也没啥可拿来说的,究凫有多少人想在大狱中肥头大耳、官刑后长命百岁?答案是挺清楚的。其实,有盗贼想方设法“狡兔三窟”,逃避制裁,正是因为不想有个牢中度日、忍受官刑。
    笔者这样分析这里的问题,并非想表明上面那一套“法令滋彰没啥好处”的说法,已是“误人歧途”,只是想表明,主张“无为”的法学理论在释放了被压抑的话语道道儿的同时,反过束又压抑了原来的“压抑肴”。这是说,它将人们总是忽视的说法揭个清晰透彻的同时,卫把这类说法奉至中心,从而使驯种说法毫无地位可言。比如,有盗贼在法律面前肯定是“越来越灵”,于是,那理论便断定,情形必定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而不再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心惊”也是社会的一个方面。
    所有的法学理论,都是一种话语,都可以不断揪住对己有利的事例、挖掘自己的潜在道道儿,来伸张自己对现世的姿态。这并非说所有法学理论都是有道理的,因而都是正确的,而是讲,话语在人之精力不断“扩张”的情形F,可以自圆其说、彰显机理。所以,重要的不是哪个更有道理、更为正确,而是其本身的姿态立场是怎样的。“无为而治”的法学理论,还是一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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